编辑: 丑伊 2013-02-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_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官.才生环境保护部夕写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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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9 4 6号 印发《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 四中、 五中、 六 中全会 精神, 落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 ( 中发 〔2

0 15〕9号) 、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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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年) 的通知》 ( 国发 [2

0 1 4〕2

1 号) 、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2 0 16〕3

3 号) 等有关要求, 按照 褒 扬诚信 、 惩戒失信 的原则 , 加快推进 电力行 业信用体 系 建设,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税务 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国家能源局、 全 国总工会等部 门 联合签署 了《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 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关于对 电力行 业严 重违 法失信 市场 主体及 其有关人 员 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 能翻圈嘴越慈懊 尤 签口目扔叮 行中奢贡强户办最徽组目敌璐 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名 业泌肠翅巡} 手郭 猪 而她蔺到他 、 郁 念灿暇麟麟恋除却 晰 理洲扮路2 书翻影E眼到瀚 哪妙1肠曲目. 偏 附件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落实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 ( 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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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号) 、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

l j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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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的通知》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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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号) 、 《 国务院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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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 褒 扬诚信、 惩戒失信 的原则,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推 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 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 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就对电 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 电力行业 黑名单 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 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的电力用户.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 后提供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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