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02-02

4 房、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 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 办公 用房 设备用 房 包括变配电室、 水泵房、 水箱间、 中水处理间、 锅炉房 (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

12 中央机关 处级以下

9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省级机关 处级以下

9 5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市级机关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县级机关 科级以下

9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 乡级机关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 、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

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 、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6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 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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