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02-02

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链接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规定, 我国境 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 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称用 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均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一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享 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 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 贴,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 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 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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