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

2 0

1 8 〕

5 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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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

0 1 8年行动计划》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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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5月2 5日(此件公开发布) ―

1 ―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

0 1 8年行动计划 在省委、 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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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年我省圆满完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一阶段目标.但空气 质量形势依然严峻, 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 最严格的制度、 最有力 的措施, 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打赢2

0 1 8年蓝天 保卫战.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 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 PM2 . 5) 平均浓度、 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 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

4 5微克/ 立方米左右.

二、 重点任务 ( 一) 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 . 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 企业为主、 政府推动、 居民可承受 的原则, 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 县城和城乡结合 部、 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 城市及县城清洁取暖工程 以集中供热为主, 煤改气 煤改电 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 余热、 余压、 地热能、 生物质等多种清洁 能源供暖, 有条件的发展 煤改气 或 煤改电 .各市要尽快完成 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 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 明确 年度改造任务、 改造方式.2

0 1 8年1 0月底前, 完成清洁取暖改造 ―

2 ― 任务.1 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

0 0 %;

太原及周 边区域县市( 太原古交、 清徐、 阳曲, 晋中太谷、 祁县、 平遥、 灵石、 介休, 吕梁文水、 交城、 汾阳、 孝义) 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

0 %以上, 其他县( 市) 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

0 %以上, 农村地区清洁 取暖率力争达到3

0 %以上.(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 革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电力 公司)

2 . 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地 煤改气 煤改电 项 目要切实做到 先规划、 先合同、 后改造 ,

2 0

1 8年5月底前需完成 确村确户工作.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 晋能集团、 国际能源 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要加 强气源保障, 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 提升天然气 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 做好供电保 障工作.(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 电力公司)

3 . 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

0 1 8年1 0月1日前, 所有 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 0蒸吨/ 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 极推进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及其他区域6 5蒸吨及 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基准氧含量6 %条件下,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 0毫克/ 立方米、

3 5毫克/ 立方米、

5 0毫克/ 立方米.(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环保 ―

3 ― 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 . 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

0 1 8年1 0月1日前,

1 1个设区市建 成区基本淘汰3 5蒸吨/ 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 ( 含煤粉锅炉) , 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 灶, 改用清洁 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 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 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 责任单位: 各市人 民政府, 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

5 . 加强 禁煤区 建设.2

0 1 8年9月底前,

1 1个设区市均要 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 禁煤区 , 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 近郊区纳入 禁煤区 范围, 实行联片管控. 禁煤区 范围内除煤 电、 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 禁止储存、 销售、 燃用煤炭.位于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联防联控区域的县城2

0 1 8年底前要完成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环保厅)

6 . 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 %、 灰份高于1

6 %的 民用散煤, 各市可根据实际提高煤质管控标准.加强煤炭销售流 通环节管控, 加强煤质抽查检测, 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 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 责任 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公安厅、 省煤炭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 二) 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 . 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核准或备 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 煤炭、 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 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支持 ―

4 ― 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 转型发展.2

0 1 8年化解煤炭产能

2 2

4 0万吨、 粗钢产能1

9 0万吨、 煤电机组1

0 0万千瓦以上.严格 落实节约能源法、 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及产业政策, 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 环保、 产品 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 经信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省质监局、 省煤炭厅)

8 . 持续推进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 散乱污 企 业拉网式排查, 对经核实的 散乱污 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 列 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 做到 两断三清 , 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 坚持 先停后治 原则, 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 艺和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经信委、 省国土 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煤炭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等部门)

9 . 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 含低热 值煤) 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 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 燃煤以外) 、 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不含氧 化铝) 、 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 自2

0 1 8年1 0月1日起,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2 0

1 8年1 0月1 日前,

4 0 %的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2 0

1 9 年1 0月1日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改造.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5―煤电厂、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石膏雨、 有色烟雨等现象, 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 硫酸雾、 有机物等.(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 府,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1 0 . 强化重点行业 VO C s排放控制.开展 VO C s排放单位筛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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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5月底前建立 VO C 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建筑 装饰、 汽修、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干洗、 餐饮及其他面源 VO C s治 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 无) VO C s含量涂料、 有机溶剂、 胶黏 剂、 油墨等原辅材料, 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 集和治理.2

0 1 8年6月底前, 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 精细化工、 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 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 VO C s污染防治. 在VO C 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 VO C 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 染严重的地区, 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 炔烃、 芳香烃的行业或生 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环 保厅)

1 1 . 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2

0 1 8年5月底前, 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 输送、 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 粒状物料密闭储存, 采用密闭皮 带、 封闭通廊、 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 真空罐车、 气力输送等 密闭输送方式运输;

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 方式进行存储, 并设有洒水、 喷淋、 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 产工艺产尘点( 装置) 应加盖封闭, 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生 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 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

6 ― 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各地可 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并与环 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 省环保厅) ( 三) 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 2 . 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 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 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 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工商部 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 依法查处销售、 使用劣 质车用油品行为, 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对违法违规情节严 重的,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 各市 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1 3 . 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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