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1-22

6 C 董事意见由於执行董事刘桂生先生及刘勇先生於北京市政总院分别担任董事长及副总经理,故彼等被视为於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因此就有关框架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董事外,其他董事概无於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权益.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已考虑并批准有关本公告所述持续关连交易的决议案.董事认为(i)该等交易乃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ii)框架协议的条款(连 同上述年度上限) 就全体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及(iii)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释义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BIM」 指建筑资讯模型「北 京市政总院」 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其中一名主要股东「董 事会」 指董事会「本 公司」 指思城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关 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框 架协议」 指本公司与北京市政总院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的设计服务分包框架协议「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C7C「先 前框架协议」 指本公司与北京市政总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订立的设计服务分包框架协议,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经修订的设计服务分包框架协议取代「人 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股 东」 指本公司股东「联 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要股东」 指就公司而言,指於该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 括预托证券的持有人) 「%」 指百分比承董事会命思城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梁鹏程香港,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梁鹏程先生、刘桂生先生、符展成先生、王君友先生、刘勇先生及马桂霖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卢伟雄先生、余炽铿先生及苏玲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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