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3-01-22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北京建设 (控股) 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EIJING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北京建设( 控股)有 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5) 有关收购 正峰集团有限公司 约21.83%已发行股本之 非常重大收购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举行股 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SGM-1至SGM-3页.随本通函附奉股东特别大 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於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 并将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之办事处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 小时交回.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 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 目录CiC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1 附录二 - 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II-1 附录三 - 本集团及目标集团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III-1 附录四 -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IV-1 附录五 - 一般资料 V-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SGM-1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建议由买方依眯橹蹩罴疤跫蚵舴绞展捍 售股份 「该协议」 指 买方、卖方、买方保证人及卖方担保人於二零一四 年六月一日就收购事项订立之协议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就收购事项发表之公 布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界定之相同涵义 「北控集团」 指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进行一般银行业务之日子 (星期

六、 星期日、公众假期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任 何时间於香港悬挂或维持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 警告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之日子除外)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或 「买方保证人」 指 北京建设 (控股) 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 00925) ,负责担保买方妥为准时履行其於该协议下 之义务之担保人,为买方之间接控股公司 释义C2C「完成」 指 收购事项完成 「完成日期」 指 该协议之最后一项先决条件达成及或获豁免起计 下一个营业日当日,或该协议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 定之其他日期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界定之涵义 「代价」 指 买方依眯榫褪展捍酃煞萦Ω堵舴街艽 港币472,500,000元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峰股份」 指 目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股份 「Grand Vision」 或 「卖方」 指Grand Vision Group Limited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王先生及该协议之 卖方实益拥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州光明」 指 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由东方联合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持 有其80%及20%股权 「Hillfame」 指Hillfame Holding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王先生实益拥有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之个人或公司 释义C3C「最后交易日」 指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即於该协议日期前,正峰 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后交易日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陆港」 指 北京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 任公司,为由本公司间接拥有82.24%权益之附属公 司 「王先生」 或 「卖方担保人」 指 王正春先生,负责担保卖方妥为准时履行其於该协 议下之义务之担保人,为Hillfame及Grand Vision之 唯一实益拥有人 「沈女士」 指 沈领招女士,王先生之配偶 「东方联合」 指 东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由本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分别拥有其99.9%及0.1%权益 「配售事项」 指由睿智金融国际有限公司(配售代理) 按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在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规限下,配售 3,984,000,000股新正峰股份,其完成为该协议之先 决条件之一 释义C4C「配售协议」 指 目标公司与睿智金融国际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四年六月一日之配售协议 (经日期分别为二零 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之两份 补充函件修订及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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