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1-21

24、《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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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27、《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

28、《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告[2017]5 号);

29、《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7 号);

30、《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

31、《重组报告书(草案)》:指《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2、《审计报告》:指中审华会计出具的《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2017-2018 年度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9]第0321 号);

33、《评估报告》:指中通诚评估出具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及的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中通评报字[2019]12098 号);

34、报告期:指2017 年度、2018 年度;

35、业绩承诺期:自2018 年1月1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之间的期间;

36、交割日:办理完成标的资产所需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最晚之日;

37、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2018 年12 月31 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38、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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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所律师对该等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 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 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 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

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 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如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本所律师获悉上述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 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 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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