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1-1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中国 上海

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十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章 附则

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 公司 )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 《特别规定》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体改生〔1994〕14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于1995 年4月14 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1767-8. 公司因变更法定代表人于

2009 年2月11 日更换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400111686(机场).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邮政编码:201202

电话:(021)62686268 图文传真:(021)62686116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4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 《必备条款》 )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 章程.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 效.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 程替代.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 改公司章程所引起的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 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 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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