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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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 温州市艾得力鞋材 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6月26日 发票作废声明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于

2013 年6月丢失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电脑)1 张,字轨:233001200723, 号码:1722566-1722566. 1722566-1722566 声 明作废挂失. 解散清算公告: 温州星睿鞋业有限公司 股东根据 《公司法》 规定决定解散公司, 公 司指定刘吉明为清算人.请公司债权人于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向本公司清算 人申报债权, 联系人: 刘吉明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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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 温州星睿鞋业有限公司清算人 2015年6月26日 解散清算公告: 温州好享购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股东会根据 《公司法》 规定决议解散 公司, 并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 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向本公司 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 洪金端 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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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 温州好享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6月26日遗失林俐的第二代身份证,证号:330302198301076511, 有效期:2005 年11 月21日-2015年11月21日, 声明作废. 遗失林俐的第二代身份证,证号:330302198301076511, 有效期:2012 年11 月5日-2032年11月5日, 声明作废.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商初字第

240 号陈美丹 (公民身份号 码: 33032319800122094X) 、 童海环 (公民 身份号码 330323197612283312) 、 郑立斌 (公民身份号码 330382198507180957) : 本 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分行与被告陈美丹、 童海环、 郑立斌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 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 温瓯梧商初字第

2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陈 美丹、 童海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281926.58 元及逾期 利息 (以本金 281926.58 元为基数从

2014 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 行之日止) .

二、 被告郑立斌对第一项的款 项承担连带责任.郑立斌履行保证义务 后, 有权向被告陈美丹、 童海环追偿.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804 元, 公告费320元, 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 向本院道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六月 二十四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庆潘、 洪 银锻: 本院受理的 (2015) 温瓯梧商初字第

520 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 行与被告陈庆潘、 洪银锻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证据复印件、 外 网查询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 书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的诉讼 请求为:

1、 判令被告陈庆潘、 洪银锻归还原 告贷款本金796709.79元;

2、 判令被告陈庆 潘、 洪银锻支付利息 20435.4 元、 本金罚息 908.08元、 利息复利318.45元 (截止2015年 5月6日止) , 并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至 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以贷款 本金及利息之和818371.72元为基数, 按照 罚息年利率13.44%计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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