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2-12-29

1 ―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人社函〔2016〕74 号 关于开展

2016 年7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 日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 、 《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0 号) 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市本级

2016 年7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 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核定对象 按照政策规定凡在荆州市直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都属申报对象.

二、申报核定政策规定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等规定 ―

2 ― 执行.

(一) 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 申报核定办法. 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工伤、 失业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 (39648 元, 下同) 60%的, 按60%核定, 高于 300% 的按 300%予以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 定,高于 300%的按 300%予以核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批准 后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 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失业保险低于全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按60%核定, 高于 300%的按 300% 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 300%的按 300%予 以核定,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的核定: 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按80%核定. 参保单位在本核定年度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 单位和个 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 ―

3 ― 职工平均工资 12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 职工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核定.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定的 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数额核定,缴费年限按荆政规〔2014〕2 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如下:①养老保险单位 缴费比例 19%、个人缴费比例 8%;

②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7%、个人缴费比例 0.3%;

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8%、 个人缴费比例 2%,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4%,公务员医 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 2%;

④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类至八 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4%.

三、申报程序

(一)年度验证 参保单位登陆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平台 ( http://172.16.0.254:7080/jzwssb/login.html ) , 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服务"―"社保网上申报"―"单位年检申报", 通过 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年度验证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度验证表》 (附件 1) .网上服务平台上单位年度验证通过后, 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到荆 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参保登记科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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