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2-12-25
健康告知 1.

被保险人过去五年内未曾因病(非意外事故)导致:连续服药、接受治疗超过

30 天,或 被医生建议住院或手术;

2.被保人目前或既往没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2.1 循环及呼吸系统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肺动脉高 压、心力衰竭、支气管扩张、哮喘、肺心病、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栓塞等;

2.2 消化及泌尿系统疾病:如乙型肝炎、肝硬化、胃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肾功能不全、尿 毒症、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囊肿等;

2.3 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肾上腺疾病、脑垂体异常、系统性红 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肌营养不良症、强直性脊柱炎等;

2.4 血液及五官科疾病:如淋巴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内 障、青光眼、失明、失聪、失语等;

2.5 癌症、肿瘤、精神疾病、肢体残疾、艾滋病、体表或体内肿块、息肉、结节、黑痣增大、 淋巴结肿大等. 3.被保险人没有参加飞行、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武术比赛、拳击比赛、赛车、蹦极、 特技表演等危险运动的爱好;

4.2 周岁以下儿童补充告知: 4.1 被保险人没有出生孕周小于

37 周或出生体重低于 2500g;

4.2 被保险人出生时没有早产、难产、呼吸窘迫、青紫婴儿、智能低下、唐氏综合症或其他 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5.成年女性补充告知:医生未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 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本产品为国华

2 号重大疾病保险 C 款、国华华安轻症疾病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国华寿发 [2016]475 号、 国华寿发[2016]474 号, 由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国华人寿在北京, 上海,重庆,天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 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设有分公司.本产品在国华人寿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产品介绍】 1.产品特色: 百种疾病

60 种重大疾病+50 种轻症疾病,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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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续保最高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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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元起,交费一次,保障一年! 2.提供保障: 2.1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约定的重大疾病,按重 大疾病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责任终止;

2.2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约定的轻症疾病,按轻 症疾病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责任终止;

2.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重疾或轻症有

90 天的等待期;

3.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

28 天-60 周岁(含) .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则投、被保险人必须 为同一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被保人父母;

4.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趸交,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5.40 周岁及以下,最高可投保

50 万元;

41-50 周岁,最高可投保

20 万元;

51-60 周岁,最 高可投保

10 万元;

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

60 万元;

6.在第二年投保(也是第一次续保)的时候(也仅限于这个时候)保额可以翻番, 免核保. 连续投 保指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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