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2-12-17

在 普遍判断 一栏中,我们比较明确地以 所有人 任何人 每个人 等形式表述, 但这种普遍命题实际上也可以用其它方式表述,例如说 快乐是人们 追求的最高价值 ,在人们能理解的层次上,甚至可以省略掉主语, 如 进食方能生存. 人类之爱高于一切! 以孝为本. 禁止说谎! 等等. 非道德判断 与 道德判断 各包含三种判断, 这三种判断又可以 区分为二∶一是事实判断, 二是包括了义务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规范判 断, 事实判断是人们对通过观察或内省而经验到的事实做出的客观陈 述;

而规范判断的目的是最终要对人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活动产生某 种影响,即对人的各种活动起一种规范作用.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比 较好区分,比较难区分的是规范判断中的义务判断与价值判断,我们 也许可以这样区别它们∶义务判断是针对人的行为的, 直接告诉人们 应当怎么做,或者说什么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

而价值判断则是 针对人的品质、性格、理想、追求的,从而是间接告诉人们应当怎样 行动、怎样生活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把义务判断称之为 直接的规范判断 ,把价值判断称之为 间接的规范判断 . 那么,回到 普遍性 的问题上来,我们来看前面的表中 普遍的 一栏,现在在我们的眼前,出现了几种什么样的 普遍性 呢? 首先,是一种 事实的普遍性 .比如上面非道德判断中的 人是 有理性的动物 .它是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和归纳来验证的.普遍性 的等级会有差别,比方说 人皆有一死 就比上述命题及 人是两足无 毛的动物 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因为还有天生智力有缺陷,不能进行 推理的人,有无足和长毛的人,但这些稀少的例外还是不影响我们同 意后两个普遍命题. 这里所说的 普遍性 实际是一种 真实性 ,陈 述这种普遍性也就是在陈述一种真理、一个事实. 涉及到道德的 事实的普遍性 可能要复杂得多, 有些学者甚至不 会承认道德能有这种 事实的普遍性 ,不认为道德能有这种 事实判 断 . 他们或者不承认象 人皆有恻隐之心 这类命题能够验证和成立;

或者承认它,却不认为它是道德判断,因为他们可能认为道德判断只 是规范判断.但我们认为象 人皆有恻隐之心 还是在陈述一个事实 的,还是能够纳入道德的范畴.这种涉及到道德的事实判断主要是从 道德的角度回答 人是什么 的问题, 即主要是一种有关人性善恶的解 释.虽然一些学者把这一领域作为无法证真或证伪的领域而予以拒 斥,但是,看来我们并不能回避这个领域,而且,我们也还是能找到 一些途径进入这一领域.比方说,通过一种内省,我们能在自己的内 心体会到一种恻隐之情,我们再依据这种内省,并通过与他人语言的 交流与对他人行为的观察就可以大致地推断出他人的心里也有这种 恻隐之情,当然,要清楚地说明这种 推己及人 是如何可能的并不容 易,而要证明它总是可靠就更难了.但是,只要我们不陷入一种唯我 论的观点,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在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实际上都是以 人们能够相互感知和影响为基础的,而且我们也确实得到预期的效 果.所以,涉及道德的 事实的普遍性 命题应该说也是可以成立的. 这里的 普遍性 实际是一种 共同性 ,即一种人类的 共同性 .我们 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或者内省去把握人类这种与道德相关的 共同性 、 普遍性 . 其次,是一种 义务的普遍性 或者说 直接规范的普遍性 ,所谓 义务的 的普遍性,是指它不是要说明 什么是普遍的 ,而是要说明 什么应当是普遍的 ,前一种普遍性的要义是事实,其生命就系于事 实,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有例外,其命题就要受到挑战,这些例外达到 一定程度它就完全不能够成立,而后者却不必是事实,不必是现实, 其命题的基本性质不是对事实的陈述,而是诫规和命令,所以,现实 生活中的例外就不能够推翻它,比方说,现实生活中即使有大量严重 的欺诈行为,也不能够推翻 每个人都不应当说谎 的普遍命题.甚至 我们可以说, 应当 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例外,乃至总是有例外才 作为命令提出来的. 那么,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任意提出这种命令呢?比方说你提 出 每个人都应先洗手后吃饭 ,我提出 任何人看见孩子落井都应去 抢救 .它们在形式上都是普遍命令的,但是,那一个命题是具有真 正普遍性从而确实具有一种强制性呢?有没有真正的 义务的普遍性 ?或者说,怎样理解 义务的普遍性 ?既然 义务的普遍性 不是靠 事实来证明的, 那它究竟可以用什么来表明它的 普遍性 ?我们在这 里似乎要陷入一种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的局面,幸运的是,康德发现 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义务的形式或逻辑的可普遍化原则, 这一原则虽 然仍旧不能够从正面说明只要具备了那些条件, 一个义务命题就能作 为真正的普遍命题而成立,但它却能够把那些明显的、其特殊命题与 普遍命题自相矛盾、两者不能够同时成立的判断排除在义务之外,而 这对道德来说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理的普遍性 虽然不能象 事实的普遍性 那样被经验地证明,但它现在确实有了一个衡量自身 的标准. 所以,这种 义务的普遍性 实际上应理解为是一种逻辑的普遍 性,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即它的准则是否能从特殊的命题引申到普遍 的命题而不自相矛盾,自我拆台.这种逻辑上是否能普遍化的原则就 可以成为衡量一个义务命题是否能够成立的必要标准. 义务判断如果 不能够合乎逻辑地普遍化,或者说,我们不能够不自相矛盾地意欲其 普遍化的形式,那它就不能够成立.简单地说,可普遍化原则对义务 命题的要求就是∶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这样做, 那么所有的 人在类似的情况下都应当这样做. 我们前面说到过 义务的普遍性 不必是事实, 不必是现实, 但是, 我们是否能从可普遍化原则推测, 说它跟事实还是有着很高的相关性 呢? 义理的普遍性 含有 应当意味着能够 的意思, 即应当普遍化的 东西也是能够普遍化的,虽然现在这里的 能够 首先是指形式上、逻 辑上的能够,但是,这种形式的、逻辑的能够是否与人们事实上的能 够也有着某种关系呢? 为什么恰恰是那些大多数人不愿做、或者做 不到的事情会逻辑地被排除在道德义务之外呢? 最后,是一种 价值的普遍性 或 理想的普遍性 ,也许,正是在 这里,我们才看到最多的、各种各样的普遍命题,正是在这里,普遍 命题的提出才最自由、最不受拘束.有关事实的普遍性命题要受到事 实的限制而有可能被经验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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