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28
城乡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1总则.

1

2 基本规定.2

3 热源厂.4 3.1 一般规定.4 3.2 厂区.4 3.3 锅炉房和燃烧设备间.5 3.4 设备和管道.6

4 管网、热力站和中继泵站.8 4.1 一般规定.8 4.2 管网.8 4.3 热力站和中继泵站.10

1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供热工程质量 和供热系统正常运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 规范. 1.0.3 供热系统应包括完善的供热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供热设 施运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持、续稳定供热. 1.0.4 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过程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提高能效、节约资源的原则. 1.0.5 供热系统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1.0.6 本规范是城乡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 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 取合规性判定. 1.0.7 供热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 关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供热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的供热设 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2 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应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 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2.0.3 供热热源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和地热、太阳能等能源. 2.0.4 供热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消防、安全、环保、防洪和抗震设防的要求. 2.0.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供热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可靠运行,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 2.0.6 城乡供热系统应具有在事故状态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减少事故影响范 围的措施.当供热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事故或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 对其进行安全评估. 2.0.7 供热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使用安全、节能、环保产品. 2.0.8 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采取减轻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 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达标排放,热污染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 害. 2.0.9 供热系统应设置水质检测及水处理设施,一级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 表2.0.9 的规定. 表2.0.9 补给水水质 项目数值浊度(FTU) ≤5.0 硬度(mmol/L) ≤0.60 氯离子(mg/L) ≤25 溶解氧(mg/L) ≤0.10 铁(mg/L) ≤0.30 pH(25℃) 7.0~11.0 注:当系统中无不锈钢材质的设备和附件时,氯离子含量不做要求. 2.0.10 具有中继泵站的供热系统,中继泵、隔压站和与其连锁的设备,生产用电 应为双路供电. 2.0.11 城乡供热系统中,用于热量结算的分界处应安装热计量装置.锅炉房及 热力站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和供热量计量装置. 2.0.12 热源厂、中继泵站和热力站应对各种能源消耗量进行计量,且动力用电和 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并应满足节能考核的要求. 2.0.13 调度中心、热源厂、中继泵站和热力站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周边应有 全覆盖的视频监视.无人值守热力站,并应有闯入报警系统.视频监视和报警信号应上

3 传至调度中心或热源厂的监控系统. 2.0.14 当供热设施施工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施工前应与有关单 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不得 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2.0.15 供热管道和设备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当试验过程中 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2.0.16 供热设施施工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应记录并 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洽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和竣工测量等 文件. 2.0.17 城乡供热系统运行维护应设立专业的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应配 备相应的设施,满足日常运行和应急抢修的需求. 2.0.18 供热相关设施应采取确保生产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的措施,并应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 2.0.19 供热运营单位应设置并公布 24h 报修服务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 1h 之内应到达现场.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后,必须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0.20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2.0.21 抢修作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处置.当出现不能控制或威胁抢修人员 安全的事态时,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撤到安全地带,并应根据需要调整安全警 戒范围.

4 3 热源厂 3.1 一般规定 3.1.1 热源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核实后的设计热 负荷确定. 3.1.2 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燃料供应、市政设施条 件综合确定. 3.1.3 供热厂燃料的选用,应与当地能源供应相适应,并应与经济效益和环境保 护相协调. 3.1.4 热源厂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 3.1.5 热源厂应有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的监测、报警、连锁、保护装置. 3.1.6 开发地热用于供热时,不应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环境.供热尾水排放温度不 应大于 20℃. 3.1.7 地热热源厂的自流井严禁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当地热井水温大于 45℃ 时,地下或半地下式井泵房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3.2 厂区3.2.1 热源厂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厂内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的要求. 3.2.2 供热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

当为燃煤锅炉 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时, 锅炉间建筑不应小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的闪点大于 60℃的油箱间、 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其建筑均不应小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小于二级耐 火等级.

4 干煤棚、碎煤转运间、运煤走廊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小于 二级耐火等级. 3.2.3 电动机、启动机组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供热厂各个不同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3.2.4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室外独立的区域、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露天设 置的调压装置应与建筑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 3.2.5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至少

1 个安全出口. 3.2.6 供热厂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烟囱应根据 当地有关航空管理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3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 3.3.1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 相当于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占地面积 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 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不得与其相邻.当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 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3.3.2 燃油、 燃气锅炉间及燃烧设备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 应为防火墙, 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3.3 当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 两旁.锅炉间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燃烧设备间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 并应设置在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3.4 当选用液化石油气以及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75 的气体燃料时,锅炉间或 燃烧设备间严禁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3.5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表 3.3.5 的规定.其中至少有

1 个 出入口直通室外或安全楼梯,安全楼梯应直接通向地面.当人员出入口数量不少 于2个时,应分散设置. 表3.3.5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出入口设置 类别出入口个数(个) 独立或非独立锅炉房(燃烧设备间) ≥2 独立锅炉房(燃烧设备间),但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2 ≥1 多层布置的锅炉房 各层≥2 3.3.6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应设 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首层时, 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 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2 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换 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3 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4 送入设备间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设备间

3 次/h 的换气量.

6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计算. 3.4 设备和管道 3.4.1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 重油不应大于 5m3 , 轻柴油不应大于 1m3 , 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0t/h,或总热功 率大于或等于 21MW 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 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能够自动停止进油. 3.4.2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 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3.4.3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 炉房.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l m3 . 3.4.4 燃油锅炉房的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3.4.5 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小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

5 ℃,且应 小于罐内油品闪点

10 ℃,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 3.4.6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 须装设安全阀. 3.4.7 油泵间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应设机械通风和事 故排风装置,易燃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3.4.8 燃气冷热电系统中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 0.8MPa 且小于或等于 2.5MPa 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 0.4MPa 且小于或等于 1.6MPa 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 接连接;

3 焊接接头应进行 100% 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 3.4.9 热源厂的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3.4.10 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 值班室、 配变电室、 电缆沟 (井) 、 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3.4.11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房、燃烧设备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 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3.4.12 燃气设备或管道所在的房间, 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3.4.13 供热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 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3.4.1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烟道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共用烟道和烟囱.

7 3.4.15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在 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3.4.16 蒸汽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应有通向室外的排汽管;

热水管道和设备上的 安全阀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并应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确保排放通 畅.在排汽管和排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3.4.17 蒸汽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出口水温和水压;

3.4.18 锅炉受压部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影响锅炉安全使用的受压部件,不得安 装. 3.4.19 锅炉水压试验时,试压系统的压力表不应少于

2 只,并应经校验合格.额 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小于 1.6 级;

额 定工作压力小于 2.5MPa 的锅炉,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小于 2.5 级,压力表的 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 倍~3 倍. 3.4.20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铅垂安装,其排气管的管径应与安全阀排出口同径. 排气管路应畅通,并应直通至安全地点,排汽管底部应装有疏水管.省煤器的安 全阀应装排水管.在排水管、排汽管和疏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3.4.21 安全阀必须逐个进行严密性试验,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 3.4.21 的规定.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 3.4.21 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整定的安全阀必须是过热器上的安全阀. 3.4.21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额定工作压力(MPa)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最低值 最高值 ≤0.8 工作压力加 0.03MPa 工作压力加 0.05MPa >

0.8~3.82 工作压力的 1.04 倍 工作压力的 1.06 倍注:1 省煤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应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 1.1 倍;

2 对于脉冲式安全阀, 表中的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

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设 地点的工作压力. 3.4.22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下列规定执行.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 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1 最低值:工作压力的 1.10 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 0.07MPa;

2 最高值:工作压力的 1.12 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加 0.10MPa. 3.4.23 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和校验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

8 4 管网、热力站和中继泵站 4.1 一般规定 4.1.1 供热管网、热力站和中继泵站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城镇发展的要求,管网输 配能力应统筹考虑近远期用户热负荷需求. 4.1.2 供热管网、热力站和中继泵站的布局应遵循节约能源、降低投资、减少用 地、运行可靠及便于维护的原则,管网布置应根据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并结 合城镇道路和综合管廊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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