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9-01

10 万件、金属结构件加工

10 万件、金属 (铁和钢)回收

40 吨,其中年预制砼构件

10 万件于

2010 年2月投产,目前已 全部达产;

金属结构件加工

10 万件、金属(铁和钢)回收

40 吨未建设,以后也 不再建设.本环评仅对年预制砼构件

10 万件进行评价.该项目由于未履行环评

5 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9 年5月17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 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吴粉英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 (2018 年修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682 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

1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现委托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

1907 号)对 新建砼构 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审批作为项目管理依据.

2、与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主要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产,产品及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等 均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 、江苏省人 民政府《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苏政办发 〔2013〕9 号) 、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环保厅《部分修改条目》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在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之列,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本项目已通过金坛市发展和 改革局备案,并准予开展有关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见附件 1) .因此,该项 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 :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 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 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6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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