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9-01

1 ― 株教函〔2018〕145 号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 见》(国办发〔2018〕80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 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 号)等文件精 神,市教育局制定了《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8 年12 月3日ZZCR-2018-04002 株洲市教育局―2―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 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 见》(湘教通〔2018〕404 号)精神,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 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级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 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法律、 法规、 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 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 导,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 办者.

(二)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

3 ―

(四)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 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 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 案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 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 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运营)异常名录 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 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4 ―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应当签 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 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 及相应比例. 第四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步谋 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校外培训 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化管理,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 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明 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五条【机构名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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