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9-01

3 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 以 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 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 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

3 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

3 周岁以 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

3 周岁 (2016 年8月31 日前出 生) , 中班为

4 周岁 (2015 年8月31 日前出生) , 大班为

5 周岁 (2014 年8月31 日前出生) . 托班为

35 个月~30 个月(2016 年9月1日~2017 年2月28 日出生) ,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 相对就近 、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 先 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 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 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 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 、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 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家长 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见附件) .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 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 -

5 - 证明于开学初收取) 、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明原 件或购房合同原件;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 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 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 上记录证明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见附件) .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 项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 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

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 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 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施 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 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 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市、区要把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关于贯彻落实省 五部委的实施意见》 (苏教基〔2017〕26 号) ,继续加大无证园的清理整顿力度,确保 完成年度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切实规范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 设和管理. -

6 -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 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 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 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 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 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 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 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 》 (苏教基〔2015〕4 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 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 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 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 知》 (苏价费〔2018〕105 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 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 50%的比例予以 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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