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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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教育局苏教规〔2015〕1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和体育局) ,各直属中小学、代管学校: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 则(试行) 》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5 年12 月22 日空白空白 -

2 -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 切实做 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 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 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 分学校按积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 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 按照 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 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姑苏 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 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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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

1 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 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

1 月1日至

4 月15 日(节假日除外) 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 经确认原件属实 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积分入学 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 籍的不予受理.4 月30 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六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 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 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 、学校汇总后于

5 月10 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 数量, 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 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 日前上报区政府(管 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办公室于

6 月10 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

4 - 第八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 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于6月15 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 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 公室提出, 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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