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8-31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律师资格考试;

(二)具体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按照《评卷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判、分数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市司 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於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 知应试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 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市司法厅(局)应当将分数核查申请及时汇总报送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分数核查工作,在司法部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评卷单位承 办.试卷的分数核查仅限於对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经核 查,试卷分数计算、合计、登录确有错误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更正, 并将原成绩和更正后的成绩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司法部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 市司法厅(局).各省、自治区、直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 告知申请分数核查的应试人员. 第三十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自本年度举行律师资格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并於分数 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评卷单位负责销毁.

第七章 录取和资格授予 第三十六条 司法部每年确定和公布本年度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灸甓热范ǖ目际允谟杪墒ψ矢竦氖,按分 数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对於考试分数以及经分数核查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均予以录取,不受本办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数额的限制. 对於有缺考纪录或者其中有试卷成绩为零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分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领律师资格的手续,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应试人员未提供准确通信地址而无法通知的,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通 知,对於自公告之日起满20日仍未办理申领律师资格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市司法厅(局)对被录取的应试人员填写提交的材 料进行复核,在30日内上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四十条 对於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录取分数,但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名条 件的应试人员,不授予律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各地汇总上报材料的30日内完 成审查,并将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文件和律师资格证书下发各省、自治区、直市司 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其在30日内负责发给经审查合格的被录取的应 试人员.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律师资格考 试: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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