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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

27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 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 通用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编号:CNCA-00C-003)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编号:CNCA-00C-004) 国家认监委

2013 年9月24 日 附件

1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09-24 发布 2013-10-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0.引言.5 1.范围…5 2.术语和定义…5 2.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5 2.2 基本认证模式…6 2.3 认证模式…6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7 3.1 基本原则…7 3.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7 3.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8 3.4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9 3.5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10 3.6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12 3.7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12 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13 4.1 认证要素及使用…13 4.2 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14 4.3 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9 4.4 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1 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22 0. 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 对 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 控制并 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 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避免不同认证机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时,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认证模式选择中出现较大偏差,通 过制定本实施规则,以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认证机构在编制认证 实施细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获证后监督时,准确把握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 (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 要求;

(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 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 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 品在认证模式选择、 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 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 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2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 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 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 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基本认证模式在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予以明确. 根据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对符合管理规范、诚 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 证模式实施认证. 2.3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 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 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 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 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 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 强化监督要求,从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 一般情况下,认证对象发生不符合的可能性越高、后果越严 重,其认证模式就越严格.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3.1 基本原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认证机构所能获取的所有 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按照 控制认证风险、实行差异管理、提高认证 效能 的原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机制.对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还应体现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动态调整的原则, 以达 到对生产企业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作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等级设置, 应结合具体 产品及行业特点做出规定.原则上,同一实施规则下的分类条件 及分类级别保持一致.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不应针对生产企业规 模、产能等设置任何歧视性分类条件.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 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对其的分类管 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3.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至少应包括认证实施各环节, 以及各级政府、 社会、 媒体、 公众等方面公布或反映的质量信息. 3.2.1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在发证前的认证实 施以及获证后监督各环节所获取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 发证前的认证实施过程所获得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样品 的标准符合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等.其中,样品检 测的标准符合性可以考虑所获样品真伪、 检测结果不符合项的程 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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