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31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 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

(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五)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统计违法行为.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统计法 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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