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8-31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2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收悉.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海波重科 或 申请 人 )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证券 、 保荐机构 或 保 荐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 )、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立信 或 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对反馈 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本反馈意见回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黑体(不加粗)

3 目录重点问题

4 问题 1.4 问题 2.15 问题 3.30 问题 4.42 问题 5.57 问题 6.66 问题 7.70 问题 8.74 问题 9.82 一般问题

87 问题 1.87 问题 2.90 问题 3.93

4 重点问题 问题

1 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6 年首发.截至

2018 年6月30 日止,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余额为 63,063,278.49 元.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 64.49%,变更后的募投项目 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 项目 仍然处于建设期,暂未产生效益.公司

2016 年上市以来,

2016、2017 年 度归母净利润连续下降.请申请人:(1)说明 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 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 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进度安 排;

(2)说明首发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是否迟延,说明是否已经及时披露迟延的 程度、造成迟延的原因,是否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积极 取措施加以补救;

(3)说明公司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有关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 回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5月30 日出具的 《关于核准海波重型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8 号)批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5,6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7,024,000 元, 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9,367,583.7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227,656,416.23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7月1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29 号 《验资报告》.

一、 特大、超重型桥梁钢结构研发、制造、物流基地项目 尚未使用完 毕的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 截至

2018 年10 月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 5,038.70 万元(含利息 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130.74 万元),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5 项目 是否已 经变更 变更前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万元) 变更后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万元)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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