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8-30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重要提示

1、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8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5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 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5、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认 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2 无须重复开户.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 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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