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30
15 公告 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明镜 WEEKLY 周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郑海清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分行与郑海清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招行温资转201801-1号, 日期 为2018年11月13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将其合法拥有的对债 务人浙江银宏汽摩附件有限公司的本金14364210元及所有利息债权, 及对其担 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 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郑海清个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与郑海清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郑海清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或其继承人, 从公 告之日起立即向郑海清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偿 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联系

电话: 0577-88033966;

郑海清, 联系

电话:

1370578511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郑海清 2019年1月10日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签 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 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4月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债务人和担保人 应支付给郑海清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 金额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 程序的, 并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 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债务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责任.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1债务人名称 浙江银宏汽摩 附件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8年4月4日) 借款合同编号 1.2014年贷字第7901141021号;

2.2014年贷字第7901140916号;

3.2014年贷字第7901140724号;

4.2014年贷字第7901140723号;

5.2014年网信贷字第7903140420号;

本金 690万元 400万元 346.42万元 欠息 7533966.8元 担保人 1.王银喜担保2180万元;

2.叶丽珍担保2180万元;

3.浙江安固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担保2180万元;

抵押物情况 王银喜个人位于瑞安城关镇安阳区公爵山庄56 幢住宅.抵押金额1000万元;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 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 , 已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转让给磐安瑞通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 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 物权担保人和/ 或保证人、 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 (下称 义务人 )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 磐安瑞 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各 义务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相应合同约 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 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磐 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 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 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 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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