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8-29

120 万元,产权归后塍 农总公司所有.

(十)截止

1998 年12 月31 日, 汇龙化机已将协议约定转让的全部资产及债务移交给 化机厂. (十一)1999 年8月2日, 汇龙化机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 局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2008 年5月15 日,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书》对化机厂收 购汇龙化机资产进行了确认:上述集体资产、债务转让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 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的法律纠 纷. (十三)2009 年4月23 日,张家港市金港镇资产经营公司与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化机有限 )签署了《关于收购汇龙化机资产的确认协议》 ,确认汇龙化 机资产、债务转让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者潜在的法律纠纷.汇龙化机资产转让当时,化机厂 并没有占有、使用汇龙化机、后塍农总公司

120 万元的无形资产,化机厂在上述资产转让 中应当承担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化机厂无须再向汇龙化机、后塍农总公司或者金港 资产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履行任何义务.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1-5 (十四)2009 年4月23 日,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收购汇龙化机资 产的确认函》确认: ①张化机多支付的对价(承担债务)120 万元实质上是资产转让的溢 价.②《资产届定协议书》中协商确定的张化机的无形资产

120 万元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上述资产转让当时,张化机并没有占有、使用汇龙化机、后塍农总公司

120 万元的无 形资产,张化机在上述资产转让中应当承担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张化机无须再向汇 龙化机、后塍农总公司或者金港资产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履行任何义务. (十五)2010 年3月22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2010]44 号《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确认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 批复确认: 化 工机械厂收购汇龙化机集体资产和锦隆化机的产权界定等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 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张家港市委员会张委发[1997]6 号 《关于批转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建新买旧 是当时江苏省 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一贯操作方式,化机厂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 业.化机厂只是收购汇龙化机的部分资产和债务,化机厂收购汇龙化机部分资产和债务交 割完成的当时汇龙化机作为法律主体依然合法有效存续,两者之间的资产购买、债务承接 行为仅仅是一项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化机厂与汇龙化机是这次交易行为的两个独立的法 人主体.化机厂收购汇龙化机的部分资产和债务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并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2010]44 号《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批复确 认.由于化机厂并不是整体收购汇龙化机,因此发行人没有披露汇龙化机的历史沿革.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汇龙化机的真实情况,现将汇龙化机的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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