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8-28

第二章 市场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 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 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 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 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 管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 业标准的电能;

(二)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 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含电子合同);

(三)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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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严格执行已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调度机构的统 一调度,落实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各类安全技 术措施,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六) 按规定向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提供发电能力预测数据 (预测出力数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用户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电力交易 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供用电合同等,提供交 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 购电费(含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容量电费、力率调整电费、违约 电费等)、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或按本 实施细则自愿进入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并依据本实施细则 退出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 (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 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 第十条 售电公司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的售电公司: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市场交易合同 (含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 关信息;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 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 司年报;

6.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 (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受委托的电力 用户用电;

7.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 开展错避峰;

8.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配电区域限制,可 同时或单独在区域内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具备独立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2.享有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的权利;

3.享有依法合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权利;

6 4.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 务,在独立的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提供保 底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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