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29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 业门槛;

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 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 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 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 据;

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 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 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 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 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死灰复燃 ,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 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证书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中华 、 国家 、 全国 、 职业资格 或 人员资格 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 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2017年9月12日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1 序号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备注

1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职业资格名称 教师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法律职业资格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香港、澳门) 注册会计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资格

2 序号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备注 职业资格名称

8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 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 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14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造价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 建造师

3 序号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备注 职业资格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 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石油天然气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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