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8-27
1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1-0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24 号"文核准,镇江东方 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3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5.8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595,24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5,993,58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246,420 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 350,306,420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5月13 日出具的上会师 报字(2011)第1450 号《验资报告》确认.

2011 年4月15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2011 年5月27 日,公司利 用自有资金在郑州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郑州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 州东方" ) .

2011 年8月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对郑州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并实施年产

400 万套电加热 器一期装配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 2,000 万元人民币对郑州 东方进行增资并实施年产

400 万套电加热器一期装配生产线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2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郑州东方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 证券"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郑州东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250712912328 ,专户中的募集资金 以定期或活期存单方式存放,截止

2011 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郑州东方"实施年产

400 万套电加热器一期装配生产线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单不得质押.

二、郑州东方、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 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郑州东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郑州东方和 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东海证券每季度对郑州东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郑州东方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育贵、魏庆泉可以随时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郑州东方专户的资料;

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郑州东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

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郑州东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3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郑州东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 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郑州东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郑州东方、专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郑州东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郑州东方、专户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东海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0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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