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28
1 附件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 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 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 统一规划、以热定电、 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 的原则,力争 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 利用高效、 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 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 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 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2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 致. 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 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 城市热 电联产规划 或 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 ,并在规划中明 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 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 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 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 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

近 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 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 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3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 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 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 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 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 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 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 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 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 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 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 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 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 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

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 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 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4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 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 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 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 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 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 按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 热源点. 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 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 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 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 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 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 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5 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 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 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 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 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 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 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 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 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 力的 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 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 组, 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 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 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 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6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 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 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 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 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 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5万千瓦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900 万平米,

2 台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 面积

500 万平米,2 台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 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300 万平米.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 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

5 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 组. 规划新建

2 台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 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

50 万 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

1800 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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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 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 划. 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 联合循环项目 )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 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 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 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 凝抽背 式汽轮 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 一抽一背 配置汽轮发 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 E 级或 F 级及以上等 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 E 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 的热负荷应不低于

100 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 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 70%.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 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

8 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 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 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 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 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 见》 (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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