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29

82 ― 附件

3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 危险废物治理》编制组 二一九年四月 ―

83 ― 目录1项目背景.

84 1.1 项目来源.84 1.2 工作过程.84

2 行业概况.84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85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85 4.1 适用范围.85 4.2 术语和定义.86 4.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86 4.4 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87 4.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88 4.6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88 4.7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9 4.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89 4.9 合规判定方法.90

5 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90 ―

84 ― 项目背景 1.1 项目来源

2018 年9月,生态环境部以部门预算项目的方式直接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业》的编制工作;

后根据开题论证会专 家意见,将标准名称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 理》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 年9月,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召开讨论会确 定阶段工作任务,开展文献调研,着手起草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报告初稿. (2)广泛调研,开展编制工作.2018 年9-11 月,编制组赴山东、北京、江苏、陕西等 多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研讨.2018 年12 月,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调度会,编写完成技术规范初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3)开题论证.2019 年3月4日,组织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委员 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1)标准名称调整为《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

2)进一步细化标准的适用范围. (4)补充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9 年3月,编制组进行补充调研,对技术规范内 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技术规范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2019 年4月9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 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征 求意见.

2 行业概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巨大,并受工业生产过程等因 素的影响导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全国已建成经营性的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十余家,大多数主要服务于工业园区内企业.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处置:我国工业源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产生情 况复杂,多数来源于化学原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据统计,目前全国持 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数量约

2000 多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 医疗废物处置:近年来,我国医疗废物产生量持续上升.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处置 ―

85 ― 医疗废物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有

300 多份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用于处置医疗废物.

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在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 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 同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 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排 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统筹兼顾.在制度衔接上,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6〕

81 号)等文件要求,整合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满足 一证式 管理需要,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适 用范围上,厘清各类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充分做好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科学合理.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工艺、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 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 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 控要求,细化自行监测等要求,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治理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保持一致,结合 《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试行)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危险废物 (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

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 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7) ;

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 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

执行《合成树 ―

86 ―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 ;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废矿物油加工适 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4.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定义为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 其中,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 处置 定义来自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 危险废物 贮存、利用、处置 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外, 本标准根据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的行业性质,将适用范围定为经营性的排污单位. 本标准对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和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的定义主要参考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利用、处置的定义,并根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明确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的工艺类型. 许可排放限值、 特殊时段的定义与 HJ

942 以及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一致. 其中许可排放限值依据排放标准, 在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基础上, 增加了排放速 率. 4.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 分为外来的和自身产生的 两类. 本标准重点要求填报主要工艺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体生产设施, 填写能够反映排 污单位产能、工艺、排污状况等相关设备参数.排污单位根据自身生产工艺,选取标准中列 出的一项或组合项进行填报;

需要填报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 可在申报系统选择 其他 项进行填报.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需要根据 经营许可证内容规定,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34330 规定,填报产品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 ―

87 ― 质量标准名称. 对于尚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危废利用产品, 其相关管理要求不在本标准进行规 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能力.本标准给出了辅 料和燃料的主要常见名称,不在给出范围内的填报 其他 进行统计. 本标准将熔融炉、 热脱附炉、 铬渣解毒窑废气排放口作为废气主要排放口, 危险废物 (不 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直接排入水体 的总排放口和单独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排放口作为废水主要排放口, 其他排放口均为一 般排放口.主要选取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复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的 排放口规定为主要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填报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名称、类别、设 计产生量、治理方式及去向.属于危险废物的,还需填报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关于治理方 式及去向,自行利用的填报自行利用设施编号,自行处置的填报自行处置设施编号,委托利 用/处置的填报委托单位名称和经营许可证编号,排污单位根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治理实际 情况填报其中一项或多项. 4.4 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管理要求 4.4.1 许可排放量确定 (1)废气 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放口的三年平均烟气量、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年运 行时间计算.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设有多种利用、处置工艺的,排污 单位在核算过程中应分别核算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其计算基数为企业前一年 的实际排放量而非许可排放量,削减比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或冬防期间的削减比例确定.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扩大辖 区内实施许可排放量管控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 (2)废水 直接排放的废水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根据许可排放浓度、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前三年 年平均排水量、年生产时间确定. (3)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政策等,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合 理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排污单位新产生的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均为

0 . ―

88 ― 4.4.2 固体废物许可管理要求 本标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贮存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实行固体 废物重点管理,提出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管理要求主要根据 GB

18599、 GB 15562.

2、 HJ

2035 确定,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要求主要依据 GB

18597、GB 15562.

2、HJ

2025、HJ

2042 确定,危险废 物填埋管理要求主要依据 GB

18598、GB 15562.

2、HJ

2025、HJ

2042 确定;

危险废物贮存、 填埋单位还需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 管理要求. 4.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研、 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 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 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 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 经济上合理可行、 易于维护管理.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参照HJ-BAT-8.若 发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 原则 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等) ,证明具备同等污 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 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治理可行技术主要包括综合利用和 安全处置两类.自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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