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2-31
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性用水服务契约本公司消费性用水服务契约仅适用於消费性用水关系(不包括洗车业、游泳池业及其他等营业性用水在内) ,本契约实施后,适用既设用户(无需重新签约) ,新用户则於接水及过户时签订,欢迎至本公司网站(

网址:www.

water.gov.tw)下载参阅或洽本公司各营运(服务)所索取. 本契约审阅期间

3 日,於00 年00 月00 日由申请用水人携 回审阅. 申请用水人签名: 林00法定代理人签名: 林00立契约书人 申请用水人(以下简称甲方) 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 兹因自来水消费性供用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供水义务) 乙方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依法经常供水. 第二条(申请用水地址) 甲方申请用水地址: 台中市

00 路00 号 第三条(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之停止供水程序) 乙方对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 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 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

但停止供水事故系临时发生者,得 於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定 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 乙方为因应乾旱,应依照中央水利主管机关函颁「自来水停止 及限制供水执行要点」订定之停止、限制供水执行标准与相关 措施办理. 甲方对於前二项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第四条(供水种别) 乙方供水种类如下:

一、普通用水:供一般使用者.

二、工业用水:供工业使用者.

三、商业用水:供商业使用者.

四、船舶用水:供船舶使用者.

五、市政公共用水:供市政公共使用者.

六、临时用水:供申请用水之地点无合法接水证件,或用水性 质属临时性者. 第五条(用水及异动申请) 甲方申请新装、改装、停用、复水、废止、过户或其他用水异 动事项,应填具申请书及检附必备文件,向所在地乙方服务 (营运)所申办,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缴付应缴各项费用后,由乙方 依申请事项办理. 前项新装、改装工程费用,乙方得按用户用水设备状况分别计 算,或以各种口径与长度订定统一标准收取之. 甲方如中途撤回申请,所缴各项费用,除接水费及用水设备工 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费可退还外,已施作之工料费用及路权 单位不予退还之路面修复费概不退还. 第六条(间接加压用水设备) 甲方申请供水之处所,若非乙方水压可正常供水者,甲方应自 行付费安装间接加压用水设备,其设备由甲方自行管理维护. 第七条(用水人名义变更) 如申请变更用水人名义(过户)时为甲方时,应先经前用户签 章同意,并缴清用水期间应缴各项费用. 甲方如无法取得前用户签章时 , 得单独申请变更用水人名义 (过户) ,并应缴清前用户之欠费.但前用户於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时,乙方得取消甲方之变更;

变更后取消前已发生之欠费,新 用户应予清缴. 甲方不愿依前二项方式办理者,得依新装方式办理. 第八条(停用或中止及恢复用水程序) 甲方如不需用水时,得申办停用,停用期间免计基本费,申请 复水时,按用水设备口径,缴纳复水费及申请停用时当期未结 算缴纳之费用. 经乙方依本契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户,於 停水原因消灭时,得申请复水.其停水期间二年以下者,申请 复水时,除应缴纳复水费及前积欠费用外,并应按用水设备口 径,缴纳停水期间二分之一基本费. 因前二项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复用、用户新装外线工程竣 工逾二年未启用之用户,乙方得注销其水籍,如再申请用水时, 应依新装方式办理. 第九条(用水设备使用他人产权之处理方式) 甲方申请新装用水设备如须使用或通过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 接用他人所有水管,甲方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书.如在施工期间或日后发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前项通过之土地,为既成道路者,如甲方书面承诺该土地之使 用发生争执时愿自行负责处理者,得免提同意书. 第十条(暂缓接受新装用水之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暂缓接受新装用水之申请:

一、配水管尚未依预定计画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改善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者.

四、依法令规定不能给予接水者.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十一条(用水设备外线、内线之定义及装设主体) 甲方用水设备分外线及内线二部分. 外线指配水管至量水器(水表)间之设备.内线指量水器后至水 栓间之设备.若设有总量水器者,以总量水器为内外线分界. 外线由甲方向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所申请并缴付应缴各费 后,由乙方装设;

内线由甲方委托合格自来水管承装商装设, 但情形特殊经双方同意者,得并外线计费由乙方装设. 外线如以加大口径办理,并由乙方负担加大部分之差额者,甲 方不得反对乙方驳接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用户用水设备内线及表位审查) 甲方用水设备内线工程,其设计图应先送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所审定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后,经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 所或由乙方委托相关专业团体代为检验合格,始得供水. 前项审查及检验费用,乙方得依主管机关核定之收费标准向甲 方收取. 供水后内线用水设备,甲方应自行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变更用水设备及表位,造成乙方损害 者,应负赔偿责任;

其因而致乙方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者,亦同. 第十三条(用户用水设备外线移改) 因配水管之迁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甲方用水设备外线之必要 时,甲方不得拒绝乙方办理,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申请装设私有消防栓) 甲方申请装设私有消防栓,准用本契约各有关条文之规定,装 置量水器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用户用水设备之维修权责) 甲方用水设备发生漏水时,其外线部分由乙方负担费用代为修 理,惟於施工必要围内,必须挖掘甲方地面或拆损其构造物 时,除漏水系可归责於乙方之事由外,仅由乙方回复至原有使 用功能. 内线部分漏水,由甲方自行雇用合格自来水管承装商办理. 乙方因处理违章用水案件而须拆除管线,或停水所必需之措 施,比照第一项办理. 第十六条(用户申请废止用水之义务) 建筑物拆除或重建时,甲方应申请废止用水,缴清应缴水费及 装置拆除费,由乙方代为拆除其原有外线用水设备. 前项情形,甲方如未申请废止,乙方得迳行拆除,并得向甲方 请求应缴水费及拆除费用.拆除前,应以书面通知甲方,但经 乙方多方查询而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拆除后,其原有外线用水设备,视为废弃物. 若乙方依现场认定甲方有临时用水需要,经通知甲方后,得将 供水种类变更为临时用水. 第十七条(用水设备之检查) 乙方得派穿著制服并配戴识别证之员工或委外承揽人员,於白 昼检查甲方用水设备,或查录用水量、装表、拆表、换表、封印、取缔违章用水等事项,甲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前项作业,於徵得甲方同意后,得於夜间为之. 第十八条(水表之保管责任) 设置间接加压用水设备之共同用户,应装置总量水器,并分户 装置量水器. 量水器由乙方提供,甲方应妥善保管.除天灾、事变或其他不 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外,量水器如有毁损,甲方应依乙方所定 之价额赔偿乙方. 前项所称量水器包括总量水器在内. 第十九条(水表之装置、迁移及变更) 量水器装置位置及适用口径由甲方依乙方之表位设置原则及用 户用水设备标准设计,并经乙方审定. 前项情形如因环境或用水情况改变,乙方认有必要时,得迁移 或变更之,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需迁移或变更事由系甲方造成时,乙方应先以书面通知限期改 善,如甲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无法改善者,乙方得代为改善,其 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施工之必要围而损坏甲方地面时,仅由 乙方回复至原有使用功能. 如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代为改善有困难且甲方仍不自行改善 者,乙方得停止供水.因甲方不改善而致乙方受损害者,乙方 并得就其损害要求损害赔偿.如因而致乙方需对第三人负损害 赔偿责任者,亦同. 第二十条(水表计量失准之处理方式) 乙方应确保量水器之正确计量,如甲方认为所装量水器有失效 或不准确时,得申请乙方派员至现场复查并填具勘查纪录表. 若甲方对现场检视结果仍有疑虑者,得依「纠纷度量衡器鉴定 办法」 ,向度量衡专责机关及其所属分局申请量水器鉴定;

其鉴 定结果若合於标准,由甲方负担鉴定费;

若不合标准,该费用 由乙方负担;

如属快转,并应按比例核减水费,核减应自水费 突增之月份起算. 第二十一条(一度水之定义) 甲方用水量以度数计算,每立方公尺水量为一度. 第二十二条(收取水费之周期) 乙方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费一次,必要时得调整之,但应於事前 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无法抄录水表度数之处理方式) 因甲方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时,该期用水量暂照上期用水度数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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