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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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全体 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 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1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

13 同煤债 )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54 亿元整.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15 年,附第

10 年末发行人上 调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10年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 0.60%至1.60%,即簿记建档的区间为5.00%至6.00%(Shibor基准利率 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 的算术平均数4.40%,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备案.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前

10 年固定不变,在债 券存续期的第

10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向上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每个基点为 0.01%) ,债券票面年利率为本 期债券存续期前

10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若投资者在第

10 年末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第

15 年末偿还本金.利2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 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平价发行. 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 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七)发行期限:3 个工作日,自2013 年4月24 日至

2013 年4月26 日.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 行.

(九)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十)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同煤 集团 指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开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4 亿元的

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简3称

13 同煤债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2013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2012 年大同煤 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 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

2012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 团协议》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 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 在发 行期结束后, 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 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公司章程》 指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 监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务局支 行4《债权代理协议》 指《2012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2012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2012 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 指山西省 山西省国资委 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同市国资委 指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朔州市国资委 指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忻州市国资委 指忻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信达 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改财金〔2004〕1134 号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 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

1134 号) 发改财金〔2008〕7 号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 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 改财金〔2008〕7 号)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万元 指人民币万元

5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734 号文 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联系人:李景中、王伟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联系

电话:0352-

7868488、0352-7868462 传真:0352-7868462 邮政编码:037003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余亮、张智策、段从峰、袁文远、赵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写字楼

23 层 联系

电话:010-8802789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6

2、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

1 号泰利明苑写字楼 A 座二 区4层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联系人:李明、彭鹏、刘文硕、范瑾怡、侯志鑫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23 层 联系

电话:010-

51789202、010-51789186 传真:010-51789206 邮政编码:100007

(二)分销商: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薛萌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3 层 联系

电话:010-88005012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2、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75T30 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耿琳、杨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 75 层 联系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邮政编码:200120

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东区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蒋文权、王晓莹、曾雅阁、郭周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东区

14 层 联系

电话:021-61680301 传真:0755-83516266 邮政编码:518034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5层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李扬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

电话:010-

88170733、010-88170735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四、债权代理人/资金及账户监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同矿务局支行 住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校南街 负责人:王建忠

8 联系人:王永平 联系地址:山西大同市矿区新平旺校南街

电话:0352-

7013824、7012580 传真:0352-7013471 邮政编码:037003

五、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1幢806~812 合伙人:顾仁荣 联系人:王顺青、刘雪梅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

6 号中财大厦

9 层 联系

电话:0351-8286698 传真:0351-4072765 邮政编码:030001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钟睿、赵佩韬、王珂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PICC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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