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29
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 无机磷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phosphate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附件

2 GB -20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1 GB -20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磷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 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 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 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无机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 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 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 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0

1 无机磷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磷化学工业企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磷肥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GB -20

2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 气态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 HJ

546 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3 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无机磷化学工业 inorganic phosphorus chemical industry 指生产除磷肥以外的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工业.无机磷化学产品包括:黄磷、无机磷化物 (磷的氯化物、磷的硫化物、磷的氧化物)、磷酸和多聚磷酸、正磷酸盐、次磷酸及次磷酸 盐、缩聚磷酸盐、磷酸复盐及其他等.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无机磷化学工业企 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无机磷化学工业建 设项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GB -20

3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无机磷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 值. GB -20

4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6~9 6~9

2 悬浮物

70 1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4 总氮

15 251)

60 5 氨氮

10 201)

30 6 氟化物

15 15

7 硫化物 1.0 2.02) 2.0

8 氰化物 0.5 1.0

9 总磷

15 20

10 单质磷 0.3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砷 0.5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磷酸及多聚磷酸 3) 、缩聚磷 酸盐、无机磷化物及其他

3 正磷酸盐、磷酸复盐

5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m3 /t产品) 黄磷、次磷酸及次磷酸盐

8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适用于磷酸铵盐;

2)适用于无机磷化物及其它;

3)磷酸及多聚磷酸产量以85%H3PO4计. 4.1.2 自20x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6~9 6~9

2 悬浮物

50 12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80

4 总氮

15 201)

45 5 氨氮

10 151)

30 6 氟化物

10 15

7 硫化物 0.5 1.02) 1.0

8 氰化物 0.5 1.0

9 总磷

10 15

10 单质磷 0.1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砷 0.3 0.3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GB -20

5 磷酸及多聚磷酸 3) 、缩聚磷酸 盐、无机磷化物及其他

2 正磷酸盐、磷酸复盐

3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 /t产品) 黄磷、次磷酸及次磷酸盐

6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适用于磷酸铵盐;

2)适用于无机磷化物及其它;

3)磷酸及多聚磷酸产量以 85%H3PO4 计.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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