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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XX.

XXX XXXX XXXXX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xxx―2018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征求意见稿) 2018-XX-XX 发布 2018-XX-XX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1 DB31/ XXX―2018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

5 水质安全要求.5

6 水质监测及考核要求.5 附录 A.7 附录 B.8 参考文献

14 DB31/ XXX―2018 II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民对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根据 《上 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未来上海要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建成卓越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际大都市.因此,有必要针对上海原水水质和净水工艺特点,制定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 准》,推动上海深度处理工程建设,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提出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水质安全要求、水质监测及考核要求. 本标准与GB5749-2006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水质指标由GB5749-2006的106项增加至111项,增加了5项;

修订限值43项;

其中: 新增常规指标7项 (锑、 亚硝酸盐氮、 一氯二溴甲烷、 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 三卤甲烷 (总量) 、 氨氮(其中6项原为非常规指标、1项原为附录A指标)),提标常规指标20项(菌落总数、镉、汞、亚 硝酸盐氮、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溴酸盐、甲醛、色度、浑浊度、铁、 锰、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氯、游离氯);

新增非常规指标4项(N- 二甲基亚硝胺、甲基异莰醇-

2、土臭素、总有机碳(3项原为附录A指标)),提标非常规指标23项(氯 化氰、二氯乙酸、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4,6-三氯酚、 五氯酚、乐果、林丹、1,1-二氯乙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乙烯、丙烯酰胺、四氯乙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环氧氯丙烷、苯、氯乙烯、氯苯、总有机碳). 附录A水质参考指标增加3项(乙酰甲胺磷、异丙隆、异养菌平板计数).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国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静汝、朱慧峰、白晓慧、陈国光、俞红俭、毛洁、周晓梅、应亮、许慧慧、 施俭、童俊、韩敏奇、曾次元、赵鉴、张立尖、王铮、姜蕾、李宁. DB31/ XXX―2018

1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水质安全要求、水质监测及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市公共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 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公共供水 public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3.3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压,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5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DB31/ XXX―2018

2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

2 水质要求. 4.1.6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 当放宽. 4.1.7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指标及限值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a 总大肠菌群/(MPN/100 mL 或CFU/100 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 mL 或CFU/100 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 mL 或CFU/100 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20 2. 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3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01 硒/(mg/L) 0.01 锑/(mg/L) 0.005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亚硝酸盐氮/(mg/L) 0.15 三氯甲烷/(mg/L) 0.03 一氯二溴甲烷/(mg/L) 0.05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3 三溴甲烷/(mg/L) 0.05 三卤甲烷(总量)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 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05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45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0 DB31/ XXX―2018

3 指标 限值 浑浊度(散射混浊度单位)/NTU 0.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pH 不小于 6.5,且不大于 8.5 铝/(mg/L) 0.2 铁/(mg/L) 0.2 锰/(mg/L) 0.05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500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250 耗氧量(CODMn 法,以O2 计)/(mg/L) 2,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大于

5 mg/L 时3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2 氨氮(以N计)/(mg/L) 0.5 4.放射性指标 b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5.消毒剂指标 总氯/(mg/L) 与水接触 120min 后,出厂水中余量大于等于 0.5, 小于等于 2;

管网末梢中余量大于等于 0.05 游离氯/(mg/L) 与水接触 30min 后, 出厂水中余量大于等于 0.5, 小于等于 2;

管网末梢中余量大于等于 0.05 臭氧(O3)/(mg/L) 与水接触 12min 后,出厂水小于等于 0.3;

管网 末梢中余量大于等于 0.02, 如加氯, 总氯大于等 于0.05 二氧化氯(ClO2)/(mg/L) 与水接触 30min 后, 出厂水中余量大于等于 0.1, 小于等于 0.8;

管网末梢中余量大于等于 0.02 a MPN 表示最可能数;

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 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b 放射性指标超过限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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