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2-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HE B E I S HE NG R E NM I N Z HE NG F U GONG B A O 主编: 郭志贤 副主编: 张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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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年第1 1号11月3 0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 (

2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5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1 0 )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

1 3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1 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

2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4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化发展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

4 6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

6 4 ) ―

1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已经2

0 1 1年1 1月9日省政府第9 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

0 1 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 根据《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

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 航空摄影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航空摄影, 是指在飞机、 飞艇等飞行器上搭载摄影设 备, 对地球表面进行以民用测绘为目的的 摄影、 扫描等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 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 定的职责, 负责做好测绘航空摄影的有关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 门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共享机制, 避免 重复实施相关测绘项目. 第六条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基础航空 摄影和非基础航空摄影.基础航空摄影项 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非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由项目出资 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础航空摄影应当纳入全省 基础测绘规划, 相关预算应当尽量满足基 础测绘工作急需, 基础航空摄影所需经费 从预算安排的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中统筹解 决.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本地、 本部门工作需要, 按规定向省人民政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航空摄影项 目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 ―

2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1号 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后, 编制全 省基础航空摄影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应当 遵守《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 测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凡登记的项目已有适宜测绘航空摄影 成果的,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 部门、 单位利用已有的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航 空摄影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测绘航空摄影技术规范和标准, 保 证成果资料的质量. 第十二 条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成果资料送军 队有关部门进行军事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 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委托法定授权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使用其他 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 项 目出资人根据需要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 航空摄影项目, 由测绘单位向省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使用其 他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 由项目 出资人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 交成果资料目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 资料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 将其移交给测 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成果资料目录, 促进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 料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的归档保管 和保密制度, 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备, 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和 安全. 第十七条 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应当定 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 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其他地区的基 础航空摄影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 省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 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 航空摄影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 未经国务 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 其秘 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 秘密等级.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 需要利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 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在利用前 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 报省人 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属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1号 省政府令 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航空摄 影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向境外提供本省行政区域 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 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报国务院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 绘航空摄影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 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 减灾、 国 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航空摄影成果. 除前款规定外, 测绘航空摄影成果依 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财政资金完成 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上缴同级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 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 供、 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 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 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收到汇交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 料后未按规定移交的;

( 二) 不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 三)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 不 依法查处的;

( 四)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 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绘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 成果管理条例》 、 《 基础测绘条例》 等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关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利 用保密规定的, 依照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 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对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对没有违 法所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

0 1 2年1月 1日起施行. ―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1 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

0 1 1年1 1月9日省政府第9 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

0 1 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 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 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 ( 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具体实施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 渔业、体育、城市建设 ( 园林) 、国土资 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 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 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 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 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 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 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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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1年第1 1号 省政府令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六条 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 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 ( 市、区)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所在地县 ( 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 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 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 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 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 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 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 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 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 一)船舶名称;

(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 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 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 日期;

(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 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 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 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 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 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 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 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 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 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 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 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 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 条 船舶签证由县 ( 市、区)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 布,最长不得超过3 0日. 农业生产用船 ( 渔船除外) 、生活自 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三 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承担 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 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6 ―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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