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12-25
1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序号价格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具体情形 处罚幅度

1 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单位或者 个人以欺骗等 不正当手段获 准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 号) :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 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3.《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2 号)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 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 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 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 入诚信档案. " 减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的,数额在

3000 元以下,并 能按期改正的. 停止拨款,免于处 罚,并记入诚信档 案. 从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的,且数额在

3000 元至

1 万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 停止拨款, 追回以欺 骗等不正当手段获 准使用的价格调节 基金, 处以

1 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五年内申请使 用价格调节基金资 格,并记入诚信档 案.涉嫌违法犯罪 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的,且数额在

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的. 停止拨款, 追回以欺 骗等不正当手段获 准使用的价格调节 基金, 处以

3 万元以 上4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五年内申请使 用价格调节基金资 格,并记入诚信档 案.涉嫌违法犯罪 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从重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的,且数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 的. 停止拨款, 追回以欺 骗等不正当手段获 准使用的价格调节 基金, 处以

4 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五年内申请使 用价格调节基金资 格,并记入诚信档 案.涉嫌违法犯罪 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单位未按 规定用途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2 号)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 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的资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 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减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 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能按期改正的. 免予处罚, 将不良记 录记入诚信档案. 一般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 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停止拨款, 追回未按 规定用途使用的价 格调节基金, 取消三 年内使用价格调节 基金资格, 并记入诚 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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