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12-25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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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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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年7月1日2001北京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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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

1 0

1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计委( 计经委) , 直辖市建委、 计委( 计经委) , 计划单列市建委、 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 ( 计标[

1 9

8 7 ]

2 3

2 3 号) 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

9 0 ] 建标字第

5 1

9 号) 的要求, 按照建设部《 关于下达工程 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 计财司[

9 4 ] 建计年字第

7 0 号) 的安排, 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 城 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在执行《 标准》 时, 应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 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 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尽量避免二次污染.《 标准》 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为北京地区参考价格, 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 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 进行相应调整,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 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一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是受国家计委委托, 由建设部组织建设部城市建 设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 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 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 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 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 标准 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对我国现有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 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广泛 征求了各有关部门、 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配套工程、 环境保 护与劳动保护、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 请将意见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3)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4)

第五章 配套工程 (6)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7)

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8)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9)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0) 附加说明 (1 2)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 化, 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管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 划建设水平, 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保护环境, 推进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制定本建设 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 审批城 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建、 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环境 保护、 节约土地、 劳动保护、 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 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 基础, 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按不同城市、 不同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 经 济合理、 安全可靠.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 下, 统筹规划, 近、 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 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 证, 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 改建、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采用成熟的、 适用的先进技术、 工艺、 材料和设 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 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定额和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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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 以下简称 填 埋场 ) , 填埋场建设, 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 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 和项目构成.中、 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 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垃圾产生量、 场址自然条件、 地形地貌特征、 服务年限及技 术、 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 总容量为

1 2

0 0 万m3以上;

Ⅱ类 总容量为

5 0

0 ~

1 2

0 0 万m3;

Ⅲ类 总容量为

2 0

0 ~

5 0

0 万m3;

Ⅳ类 总容量为

1 0

0 ~

2 0

0 万m3.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二、 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 日处理量为

1 2

0 0 t / d 以上;

Ⅱ级 日处理量为

5 0

0 ~

1 2

0 0 t / d ;

Ⅲ级 日处理量为

2 0

0 ~

5 0

0 t / d ;

Ⅳ级 日处理量为

2 0

0 t / d 以下. 注: 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 应在

1 0 年以上, 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

8 年;

且宜根据填埋场建 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 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场区道路, 场地平整, 水土保持, 防渗工程, 坝体工程, 洪雨水 及地下水导排, 渗沥液收集、 处理和排放, 填埋气体导出、 收集郸理或利用, 计量设施, 绿化隔离带, 防飞 散设施, 封场工程, 监测井, 填埋推铺、 碾压设备, 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

二、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进场道路( 码头) 、 机械维修、 供配电、 给排水、 消防、 通信、 监测化验、 加油、 冲 洗和洒水等设施.

三、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 宿舍、 食堂、 浴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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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以及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 B1

6 8

8 9 ) 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 C J J

1 6 ) 的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 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 地形、 地貌、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 工程建设投资、 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 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选址应由建设、 规划、 环保、 环卫、 设计、 国土管理、 水利、 卫生防疫、 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 场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 环境保护的要求;

3 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 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 交通方便, 运距合理;

5 征地费用较低, 施工较方便;

6 人口密度较低、 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7 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距人畜居栖点

5 0

0 m以外;

8 远离水源, 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三、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区域地形、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2 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 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 地貌、 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 植被、 水文、 气象、 交通运输、 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 征求当地政府意见, 确定

2 个以上( 含2个) 的预选场 址;

3 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 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 提出首选方案, 完成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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