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2-23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2018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0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22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恒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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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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