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12-23
铜鼓县正虹竹业厂年产

2400 吨竹制品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盛验测字(2018)第020 号 建设单位:铜鼓县正虹竹业厂 编制单位:江西盛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9 年03 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编制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项目负责人:胡道桦 填表人:胡繁 建设单位:铜鼓县正虹竹业厂 编制单位:江西盛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13870559019

电话:0791-88680516 邮编:336204 邮编:330000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 附表附表 1:"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附图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 2:项目周边环境卫星图及监测布点图 附图 3: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 4:项目验收监测现场照片 附件附件 1:《关于高安市蓝洋新型墙体砖厂年产

4500 万块新型墙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评字[2018]57 号).

附件 2:项目环保规章管理制度 附件 3:项目环保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附件 4:项目监测委托书 附件 5:生产工况 附件 6:验收监测报告

1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铜鼓县正虹竹业厂年产

2400 吨竹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铜鼓县正虹竹业厂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迁建 建设地点 铜鼓县三都镇黄田村 (E114°27′25.29′,N28°34′13.20′′) 主要产品名称 竹制品 环评建设规模 年产竹制品

2400 吨 实际建设规模 年产竹制品

1700 吨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2018 年09 月 开工建设时间

2018 年06 月 调试时间

2019 年元月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2019 年03 月18 日-

2019 年03 月19 日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铜鼓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江西南风环保有限公司 投资总概算

400 万元 环保投资总概算 28万元 比例

7 % 实际总概算

400 万元 环保投资 28万元 比例 7% 验收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4月24 日修订通过, 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6月27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

2016 年11 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三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1996 年10 月29 日 通过,自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2 验收监测依据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6月21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 年10 月1日起 施行.);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环规环评[2017]4 号,2017 年11 月20 日.);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2013 年6月8日修改版.);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 态环境部公告,2018 年5月16 日.);

9、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8]22 号,2018 年6月27 日.);

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 号,2015 年4月2日.);

11、《铜鼓县正虹竹业厂年产

2400 吨竹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报批稿);

12、《关于的批复》(铜环评字[2018]15 号).

3 验收 监测 评价 标准、 标号、 级别、 限值

1、加工粉尘、 熏蒸废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2燃煤标准限值;

VOCs 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 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食堂油烟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见下表). 表1-1 加工粉尘、熏蒸废气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m3 ) 监控点(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mg/m3 ) 标准来源 颗粒物

120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氧化硫

550 / 表1-2 锅炉烟气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标准来源 颗粒物

5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 二氧化硫

300 氮氧化物

300 表1-3 VOCs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 ) 监控点(厂界监控点 浓度限值)(mg/m3 ) 标准来源 VOCs

80 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标准》(DB12/524-2014)其他行业 表1-4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表1-5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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