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12-24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产业新城 PPP 项目合作协议 二一八年 月1目录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4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6 第三条 PPP 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8 第四条 前提条件.12 第五条 项目投融资.14 第六条 合作区域内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15 第七条 产业发展服务工作.16 第八条 本项目建设.17 第九条 运营和维护.19 第十条 项目公司的成立及实际控制权的限制.21 第十一条 服务费用的结算.22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激励机制.25 第十三条 服务费用付费机制.26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29 第十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0 第十六条 保险.33 第十七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34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35 第十九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37

2 第二十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4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42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44 第二十三条 其他.45 附件一:合作区域四至范围红线图.48 附件二:合作区域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构成情况表.49 附件三:合作区域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构成情况表.50 附件四: 《承继协议》文本.51 附件五:绩效考核指标原则.53

3 本协议于

2018 年8月日由下列双方在 签订: 甲方:惠东县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更好地促进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的科学发展,加速惠东县经济发展和 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与乙方形成长期 合作关系.乙方按照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采取 政府主导、企业运作、 合作共赢 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政府的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一揽 子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产业发展综合解决方案,共同打造 产业高度 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 的产业新城.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 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3月15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根据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正)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 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 知》 (国办发〔2015〕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PPP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4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协议下具 有下列含义: 本协议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产业新城 PPP 项目合作协 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 指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产业新城 PPP 项目,具体合作内容见本协议第 3.2 条约定.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下属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按照适用法律 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作区域范围内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前提条件 指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内容. 合作期限 指依据本协议第 3.5 条约定的期限. 违约 指本协议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 议约定. 工作日 指除双休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政府部门 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 或具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以及前述部门授权行使职 权的机构及/或其他组织. 合作区域 指本协议附件一《合作区域四至范围红线图》所划定的范围. 服务费用 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 费用.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对其解释 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运营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合作区域内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的运营维护 (清洁、 绿化、维护等) . 移交 指本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双方按相关协议履行完毕, 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关项目设施及其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 指定机构(不含项目公司产权自持的自建自营项目,项目公司自建自营项 目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 移交日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完毕除移交以外合同义务后第一(1)个工作日;

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届时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为准. 政府行为 指甲方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甲方或其部 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 为. 不可抗力 指本协议第十八条的定义. 培训 指乙方免费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员,确保本项目合作 期限结束时,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后能继续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营.

5 1.2 解释 1.2.1 日 、 月 、 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2 元 指人民币元;

1.2.3 一方 、 双方 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 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4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协议条款的解释;

1.2.5 任何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协议或文件;

1.2.6 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 2.1.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 并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本 协议;

2.1.2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机关法人, 依法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完全 具备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2.1.3 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协议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 要的权利或授权;

2.1.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 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1.5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 任何对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2.1.6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 如发生行政区划调整或者职能变更导致甲方 不再作为本项目的适格的合同主体,则应由届时甲方的合法承继者与项目公 司重新签署补充协议,由届时合法承继者享有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 并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本 协议;

7 2.2.2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 署本协议并完全具备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2.2.3 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协议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 要授权;

2.2.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 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 力的协议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2.5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甲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 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2.3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自签署本协议时至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 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 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 协议.

8 第三条 PPP 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 合作区 域 )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北至石钟山,南至白花镇 联丰村一带,西至广惠高速及空港经济产业园边界,东至西枝江及环城北路. 合作区域四至以附件一所示的红线图为准(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项目投资 总额参照实施方案,具体以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为准. 3.2 项目的合作内容 3.2.1 双方同意,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 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 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 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 行供地.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如供地计划与约定的开发进度产生偏差, 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同意,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进行合作区域的设计、投资、开发、建设、产业导入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 按时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各项工作. 3.2.2 乙方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 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 (1)道路桥梁建设;

(2)市政供水设施建设;

(3)市政雨水、污水排水设施建设;

(4)供电设施建设;

(5)供气、供暖(如有)设施建设;

9 (6)通邮、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7)土地平整;

(8)形成建设用地条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3.2.3 乙方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提供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工作: (1)公园、绿地、广场、景观环境、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

(2)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3)供水、供气、供暖(如有)等公用事业运营管理;

(4)其他公共项目建设. 3.2.4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依法作为合作区域土地整理的项目主体,乙方 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土地整理服务. 以上土地整理服务成本,应结合甲方制定的土地前期开发政策以及土地 前期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进行核算. 3.2.5 乙方全面负责合作区域的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1)区域的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研究;

(2)区域内整体开发建设项目宣传推广;

(3)从获取投资项目信息、 产业导入到企业开工建设及投产运营管理等 其他工作;

(4)其他与产业发展服务相关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综合 服务等工作. 3.2.6 乙方在合作区域内组织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工作: (1)区域战略规划、空间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及变更的咨询服务;

(2)区域的有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服务;

(3)土地储备、整理的方案及出让计划的咨询服务;

(4)其他双方协商纳入合作内容的规划设计咨询服务. 上述有关规划设计单位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确认的资质. 3.2.7 乙方在合作区域内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及运营服务的要求,运营管

10 理合作区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双方约定的设施项目,按时、足量 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运营服务.具体运营管理维护服务工作: (1)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等项目的运营维护 (包括清洁、 绿化、 维护等) ;

(3)经营项目运营;

(4)其他相关服务. 3.2.8 乙方为完成合作区域内的设计、投资、开发建设、土地整理服务、 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服务等各项工作产生的成本,具体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3.3 特许经营权 3.3.1 甲方同意,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改 等6部委

25 号令) 等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合作区域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 项目对应的特许经营权(合作区域内原有的特许经营项目除外,按照原特许 经营协议执行) ,乙方负责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进行设计、投资、开发建设、运 营管理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3.2 合作区域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特许经营截止期限原则上按 照第 3.45 条约定执行. 3.3.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 专项协议中另行约定. 3.4 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与乙方就合作区域的合作内容是排他性的, 非经双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但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解 除本协议的除外.

11 3.5 项目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和运营期)为30 年,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分阶段滚动开发,建设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建设 项目竣工之日结束;

单个项目的建设期原则上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工 期为准,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由双方另行协 商调整.运营期自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具备运营条件之日起进入运营期,至本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12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开始履行为完成下列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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