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12-2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鲁财企〔2015〕51 号 文件 关于印发《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已经省 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

为加强资金管理,我 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 ―

1 ― 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9月25 日―2―山东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支持信息产 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省 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稳增长的意见》 (鲁政发〔2015〕14 号) 、 《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 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4〕17 号)和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44 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省 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 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资本、地方政府 资金等,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合作设立或 以增资方式参股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 金) ,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培育壮大我省战略性新兴 ―

3 ― 产业规模,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遵循 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 的原则进行投资 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省财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共同管理引导基金.其中: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引导基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

省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研究确定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 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授权 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 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投资监督、收益收缴、清算 退出等,但对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引导基金,在委托协 议期内,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14 年公开招标确定的 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 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规定组织申报.如今后国家调整申报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子基金出资 ―

4 ― 人(合伙人) 、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参股子基金出资人 (合伙人) 依照 《公司法》 或 《合 伙企业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确定参股子基金投向、选 择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 大事项决策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受参股子基金企业委托,具体负责参 股子基金日常投资和管理.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 软硬件设施;

(二)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 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 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 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3 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不良记录;

(五)对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2%. 第十条 参股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基金参股企业共同协 商选择确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 ―

5 ― 法律法规的,应拒绝执行.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等;

(二)与参股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无股 权、债务、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 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 制制度;

(五)最近

3 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应当在山东省内注册, 募集资金 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 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 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 检验检测、公共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单只基 金投资于某一具体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 ―

6 ― 出资额的 60%,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 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80%. 第十三条 参股子基金主要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 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 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60%.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30%,且不 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 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 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具有同行业核心发明专利,资产总 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 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子基金中不控股, 不独资发起设 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拟设立子基 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根据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公开征集 公告提出参股申请.其中: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基金的,可由作 为出资人(合伙人)的投资机构或拟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的,只能由基金管理 ―

7 ― 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者是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申请者是基金管理机构的, 应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新设参股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 应符合以 下条件:

(一)参股子基金企业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 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子基金章程(合 伙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 时足额到位;

(四)每只参股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 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 资额的 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 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5%;

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 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

除政府出资人外,其他出资人数量 一般不少于

3 个、不超过

15 个,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 承诺出资额的 2/3,其中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 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8 ―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 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 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 ,且增 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并对上 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投资、会计、 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 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 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组织 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 议报省财政厅.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省财政厅提出引导 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 由 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 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及时进行调查 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 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 展改革委确认引导基金参股(入伙)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 ―

9 ― 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照规定拨 付参股子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依据章 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子基金的投 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 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 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 准.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 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

1 年,参股子基金未按规 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参 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子基金投资领域和范围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子基金未按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的;

(五)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 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 ―

10 ― 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 利 的原则,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 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 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 构.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 除参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引导基金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 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同时,引导基金在保本基础上,可适度让利 于其他社会出资人.参股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总规模 80%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 值收益的 20%,让渡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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