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2-17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年第

5 号―20―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17〕40 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 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10 月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 科学决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 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16〕47 号) 《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 则》 (皖政办〔2017〕18 号) 《安徽省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皖 政办〔2017〕38 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 (池政〔2012〕30 号) 《池州市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池政 〔2016〕23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 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 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 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 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 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 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 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 需进行调查研究, 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 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年第

5 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1― 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 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 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 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 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 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 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 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 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 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 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 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 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 赞成意见, 漏报、 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 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 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 知公众参与人;

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 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 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 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 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 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 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市人民政 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 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 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 关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 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 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 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行 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 召开的

5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 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 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 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 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年第

5 号―22― 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 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 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 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 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 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 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 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 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 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 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 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 传真号) 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 少于

10 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征求意见 稿) 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 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各级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 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 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 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 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 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市级政府公报、 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 开载体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应按 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 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 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 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 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 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 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 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 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 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 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 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10 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 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 方式;

(四) 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 《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年第

5 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3―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 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 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 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 政府参事;

(四) 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 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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