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12-20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须予披露交易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 与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有关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玻璃与中国建材工 程集团订立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

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供安徽福莱特玻璃 光伏项目三号窑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该协议涉及安徽福莱特玻璃的 1,000 吨天超白 光伏玻璃生产线的建设. 上市规则的涵义 签於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与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有关,并由相同公司订立,就上市规 则而言,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应合并计算.由於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 於合并计算后有一项或多项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 股东批准的规定. 序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之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一以及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二之 相关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玻璃与中国建材工程 集团订立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

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供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

2 项目三号窑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总代价为人民币 138.00 百万元 (含税) ,该协议涉及安徽 福莱特玻璃的 1,000 吨天超白光伏玻璃生产线的建设有关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的进一步详情 载於下文.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1) 安徽福莱特玻璃 (2) 中国建材工程集团 标的事项 根ぢ┯鞍沧靶槿,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供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三号窑 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该协议与安徽福莱特玻璃位於中国安徽省凤阳县的 1,000 吨天超白 光伏玻璃生产线的建设有关. 代价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项下的合约价合计为人民币 138.00 百万元 (含税) ,其中,设备费为人民币 128.00 百万元,安装费为人民币 6.00 百万元,而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4.00 百万元.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项下的总代价由双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 (其中包括) 类似规模及规格的超 白光伏玻璃窑炉设备的现行市价、人工及物料成本以及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将根眯樗峁┑ 服务围而厘定. 支付条款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项下的安徽福莱特玻璃应付代价应依照中国建材工程集团根眯樗 供的服务的实际进度,依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a) 收到支付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20%: (b) 第一批材料到达现场且收到合同总价格 35% 的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15%:

3 (c) 熔窑蓄热室施工完成且收到相关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15%: (d) 熔窑熔化设施施工完成且收到相关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20%;

(e) 验收合格且收到相关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20%;

及(f) 验收合格且收到相关发票后

12 个月内支付合约总代价之 10%. 资金来源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项下的代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进行支付. 订立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为本集团主要的投资,安装其三号窑炉乃一重要里程碑. 董事认为,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的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董事 (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相信并认为,工程、采购及施工合约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安徽福莱特玻璃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安徽福莱特玻璃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就光伏原片玻璃及光伏加工玻璃而言,本集团为全球及中国境内最大的光伏玻璃生产企业之一. 有关中国建材工程集团的资料 中国建材工程集团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平台.

4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 於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签於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与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有关,并由相同公司订立,就上市规则 而言,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应合并计算.由於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於合 并计算后有一项或多项超过 5% 但低於 25%,故该等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 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 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安徽福莱特玻璃」 指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福莱特玻璃 光伏项目」 指 安徽福莱特玻璃於中国安徽成立光伏玻璃生产设施的项目,光伏 玻璃的总年产能为 900,000 吨,该产品将用於光伏组件盖板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6865) 「中国建材工程集团」 指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事深知及确信,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一」 指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安徽福莱特玻璃与中国建材工程集团订 立的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供安 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一号窑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

5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二」 指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安徽福莱特玻璃与中国建材工程集团订 立的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供安 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二号窑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三」 指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安徽福莱特玻璃与中国建材工程集 团订立的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中国建材工程集团同意供应并提 供安徽福莱特玻璃光伏项目三号窑炉的砖及钢结构的安装服务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 指 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一,窑炉供应及安装协议二以及窑炉供应及 安装协议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仅作释义之用 承董事会命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阮洪良 中国浙江省嘉兴市,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而公司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崔晓钟先生、李士龙先生和吴其鸿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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