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12-19
1 敬启者: 前文提要: 在回应骨灰龛政策检讨公众谘询文件时,已经表明,骨灰龛根本不是 社区的设施,而是香港居民生养死葬的社会设施,政府应该视为重点 基础建设的一部份.

当局在没有长远策略对应骨灰龛前,我们认为需 要搁置表

一、表二名单(随后,当名单发表后产生不可预计的情况, 以速销骨灰瓮位最为猖獗) . 当局已经有既定的方向,该公众谘询只是按程序推进.私营骨灰龛附 近市民的反对意见,将会被整体公众?益的考虑所扼杀. 骨灰龛本身是一座建筑物,在一段时间后就需要翻新、维修及拆, 合约是否可以保障消费者,只有时间才能证明. 当局多年来未能有效地增加公众骨灰龛的数目,在供求失衡及有庞大 ?益的诱使下,不法的经营者建造违规/规法的骨灰龛,有关当局有 法不依,实难辞其咎. 中国南方人传统观念,对鬼神之说已刻骨铭心,人类遗骸、骸骨及骨 灰对香港人来说是不祥之物,内心不安有所恐惧,绝非笔墨所能形 容,不难想像骨灰龛附近居民不满的情绪,这是不争的事实. 回应私营骨灰龛发牌制度公众谘询文件--下称( 公众谘询文件 )之前,我们再一次说明立场,骨灰龛是长久的社会基础建设,政府有责 任解决死葬的问题.在没有长远策略前,我们回应只是作为公民责 任,希望在错误的决定前,把对社会的影响力减低. 细明体

14 级字为节录公众谘询文件;

及 标楷体

14 级为回应公众谘询文件的. 立法会 CB(2)1376/11-12(02)号文件

2 Ⅰ.回应公众谘询文件--

第一章 概要 市民大众在无奈/无知下支持设立发牌制度,有几多人愿意在自己生 活空间中,增加令人不安的人类骨灰永久安置所.另一边厢,已经购 买这类龛位的市民,确实有他们的困难及隐忧,简单一点说:「谁人 愿意付两次钞票」,他们的?益当然迥然不同.我们只能忠告一句, 现时既得?益者应该反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人归咎於违规 /违法的私营骨灰龛经营者,事实上,如没有违规/违法的私营骨灰 龛,死葬的问题应该早在上世纪未出现,私营骨灰龛只是把这个棘手 难题顺延至本世纪.归根究底,特区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骨灰龛位, 应付死葬(火化)后的需求,导致数十年前已经出现违规/违法的私营 骨灰龛(下述Ⅱ),至於私营骨灰龛与公众骨灰龛是否可以相辅相成, 实在言之过早. Ⅱ.回应公众谘询文件--

第二章私营骨灰龛的现况 节录在公众谘询文件--

第二章「2.4 (c) 宗教及/ 或慈善团体经营的 骨灰龛通常要求在出售和转让龛位时, 须确保每个龛位均有特别指 明的指定人士.小部分此类骨灰龛甚至不准更换指定人士.这项安排 的目的是防止出现二手市场投机活动.」 这是一段相当有趣的行文,前者可以出现或经常出现二手市场投机活 动,后者为防止出现二手市场投机活动.究竟在考虑或制定发牌时, 对这个新兴的行业,私营骨灰龛在商业社会上运作模式或定位,是投 机活动,还是服务行业呢!公众谘询文件4.7(d)(Ⅴ) 己经说明当局 的倾向.

3 节录在公众谘询文件--

第二章 「2.4 (h) 经营者普遍支持当局设?发牌 制?,以加强规管私营骨灰龛,部分私营骨灰龛亦积极寻求规化. 不过,很多在发牌制?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的经营者则指 出,他们在数十年前开始经营时并没有如此细致的发牌规定,因此可 能难以符合这些规定;

以及」 节录在公众谘询文件--

第二章「2.4(i) 有些由宗教及/或慈善团体经 营的私营骨灰龛自数十年前开始营运至今 , 其龛位纯粹提供予教徒, 不向公众出售.他们希望可以获豁免受发牌制度规管.」 香港上世纪中叶,已经使用火葬来处理死葬的问题,骨灰龛亦应运而 生,往后大部份私营骨灰龛没有理会有关当局的条例,经营违规/违 法的私营骨灰龛业务,当然不可以对发牌规定有所异议.我们不清楚 宗教团体是否有教徒名册,但肯定大部份慈善团体应该没有教徒.如 果这些营运私营骨灰龛的宗教及/或慈善团体可以获豁免受发牌制度 规管,长远而言,对无神论者及非慈善团体有关连者是相当不公平. 再者,如果实行私营骨灰龛发牌制度,我们会以建筑物安全及公众安 全为首要条件(下述Ⅳ) . 节录在公众谘询文件--

第二章「2.5 在第一阶段公众谘询期内,我们 曾为持牌殡仪馆及殓葬商举行简介会.由於他们现时已须根豆 o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申领牌照,因此他们反对日后须受私营 骨灰龛发牌制度规管的建议.他们认为,持牌殡仪馆及殓葬商在日常 业务运作中本来就有合理需要在其持牌处所内暂时存放骨灰,并认为 他们的运作模式与私营骨灰龛截然不同.」 我们认为只要骨灰龛位供求平衡,持牌殡仪馆及殓葬商根本无须长时 间存放骨灰,所以同意公众谘询文件

第五章5.5至5.7段所述.

4 Ⅲ.回应公众谘询文件--

第三章私营骨灰龛牌照委员会 就骨灰龛牌照委员会组成的方法,我们没太大意见.被免骨灰龛牌照 委员会是否会被当局政策左右及考虑公众?益因素时各有偏差,为悉 除公众疑虑,可否考虑把常用简单多数票为「通过或不通过」的议会 模式,更改为三份二多数才决定「通过或不通过」. 节录在公众谘询文件--

第三章3.6 「作为牌照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及执 法机关,食环署应有权:( a ) 授权任何公职人员进入接获牌照/豁免 /暂时免责的申请所指的处所或地方,或进入已获发牌/豁免/暂时 免责的处所或地方,或进入其有合理理由怀疑作私营骨灰龛用途但未 获发牌/豁免/暂时免责的处所或地方,」 就上述引言最后描述点为 「进入其有合理理由怀疑作私营骨灰龛用途 但未获发牌/豁免/暂时免责的处所或地方 , 」 很大可能与

第四章4.1 「在一般情况下, 在家中存放有限份数的先人骨灰并不包括在这个 定义之内 ( 私营骨灰龛条例 ).」的描述互相角力,法例与人权要取 得平衡,但上述引言明显地建议法例大於人权,两段描述的引言,我 们综合理解为「有合理理由怀疑下(在家中存放超过法定有限份数的 人类骨灰 ),食环署有权授权任何公职人员,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 . 是否应分开公众谘询文件3.6段前中段及后段的描述作独立处理;

a. 「作为牌照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及执法机关,食环署应有权: 授权 任何公职人员进入接获牌照/豁免/暂时免责的申请所指的处 所或地方,或进入已获发牌/豁免/暂时免责的处所或地方.」 a1.「作为牌照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及执法机关,食环署应有权:取得 法庭同意,进入其有合理理由怀疑作私营骨灰龛用途但未获发牌 /豁免/暂时免责的处所或地方,」

5 Ⅳ.回应公众谘询文件--

第四章经营私营骨灰龛的牌照 就公众谘询文件--

第四章4.1,上文Ⅲ已经作部份陈述,现只作补充. 公众谘询文件没有提供在家中存放先人骨灰的数,相信现阶段当局 根本没有掌握数,我们只能以常识判断,愿意在家中存放先人骨 灰,一般是直系亲属,很少向上超出祖父辈,向下不会至表兄弟妹辈, 朋友关系就更罕见. 强烈建议当局采用自动申报机制,要求发牌前已经把先人骨灰存放在 家中的人仕提出申报.现时可实行,强制新申领先人骨灰的人士,需 申报存放之处所.此举有助往后制定骨灰龛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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