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12-16

1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人社发〔2014〕1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 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 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创 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 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和 创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 年3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

2 ― 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 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项目建设管理 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 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25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 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 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 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 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 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 创业服务;

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创业孵 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 ―

3 ― 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 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 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 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 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 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 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 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 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 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 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 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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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 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 龙 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 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 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 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 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 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 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 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 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 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 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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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 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 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 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 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 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 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 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 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 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 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

20 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

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 ―

6 ― 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 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 率;

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 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 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 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 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 增2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

企业存 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 评估认定时间 2014-2018 年,全省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

20 家省级创业孵 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 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 次.各市、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 ―

7 ― 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 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 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 料: 1. 《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 表》 ;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 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 创业培训、 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 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 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

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 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 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 ―

8 ― 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 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 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 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 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 规模、 措施和成效, 制作幻灯片;

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 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 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 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 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 山东省创 业孵化示范基地 、 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 并授牌.

第四章 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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