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2-15
编号:NCFE-V449-01:2018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配)件产品 2018-5-8 发布 2018-5-22 实施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前言本规则由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 )制 定并发布.

版权归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未经国家消防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许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 用、使用本规则.如擅自引用、使用本规则,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当认证依据用标准、认证实施 规则及有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本认证实施规则与工程中心发布的后续 有关文件一并使用. 本规则代替 NCFE-V449-01:2017《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 门、防火窗及防火玻璃产品(部分隔热及非隔热) 》 .本规则与 NCFE-V449-01:2017 相比,主要的变化如下: 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 增加了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 防火铰链 (合页) 、防火顺序器、防火插销、推闩式逃生门锁、窗扇启闭控制装置、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及控制器、通风管道、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 保险柜、金库及档案室门、电梯层门等产品.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目录1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 认证申请

1 4.1 认证单元划分

1 4.2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4.3 认证委托的受理

2 5 型式试验

2 5.1 样品要求

2 5.2 样品数量

3 5.3 试验要求

3 6 初始工厂检查

3 6.1 检查内容

3 6.2 检查要求

3 6.3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5 6.4 特殊情况处理

5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8 认证时限

5 9 获证后监督

5 9.1 监督方式

5 9.2 监督检查

6 9.3 监督检验

6 9.4 监督人日

6 9.5 监督频次

6 9.6 监督结果的评价

7 10 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7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7 10.2 认证证书的变更

7 10.3 认证范围的扩大

8 10.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9 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1 12 申诉和投诉

11 13 认证标志

12 13.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13.2 标志样式

12 14 收费

12 附件一 单元划分原则及产品描述

13 附件二 建筑耐火构(配)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5 附件三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44 附件四 获证后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54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附件五 工程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55 附件六 认证证书样式

56 附件七 检验报告样式

57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1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部分隔热防火门、非隔热防火门、非隔热防火窗及非隔热 型防火玻璃、镶玻璃构件、防火铰链(合页) 、防火顺序器、防火插销、推闩式逃 生门锁、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及控制器、通风管道、排 油烟气防火止回阀、保险柜、金库及档案室门、电梯层门产品的认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申请 产品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生产企业(工厂) 、同一类别、同一主 要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同一个认证单元.具体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一. 4.2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基本包括: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a.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 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b.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 书或合同. (2)企业质量控制资料: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检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2 查调查表等. (3)产品资料:产品设计文件、产品图片等;

认证委托人根据不同的认证委托类型提交资料.具体详见工程中心 消防产 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www.china-ncfe.com)的申请资料清单. 认证委托人应对申报资料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中 心对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义务. 4.3 认证委托的受理 认证委托人按要求向工程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工程中心对资 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 . 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 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不受理以 ODM 生产方式的认证委托.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实施 规则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注:OEM 生产方式是指 OE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 的相关协议等文件,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要 求等,为生产者(制造商)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ODM 生产方式是指 OD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 关协议等文件,为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5 型式试验 5.1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分包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分包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 托人应对样品负责,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 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分包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3 5.2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5.3 试验要求 5.3.1 认证依据标准、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用标准及试验项目见附件二. 5.3.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由工程中心委托的分包实验室实施.实验室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 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3.3 型式试验报告 工程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七) 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委托人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分包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 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分包实验 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由 工程中心指派的工厂检查组按照附件三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对企业的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检查. 6.2 检查要求 检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2.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应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4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分包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

文件审查不通过时,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2.2 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 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a)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b)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c)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的一致性不符;

(d)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 效;

(e)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f)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 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g)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h)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试验报告;

(i)证书暂停期间仍在产品推广或销售等活动中宣称其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j)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5 (k)违反工程中心的其他规定. 检查组长在完成检查后应上报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中心提交 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3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通常为 2~4 人?日,具体按照附件五执行. 6.4 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 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 检查.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工程中心对型式试验结果、工厂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复核,做出认 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8 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产品检验时限见附件二. 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分包实验室正式签订检验合 同之日起,至分包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分包实验室应配合工程中心的相关工作.由 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 的,不计入认证时限内.

9 获证后监督 9.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为: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6 9.2 监督检查 获证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具体按照附 件四执行.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两种. 9.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安排在生产领域进行. 有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应在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后,开展监督 检验样品抽、封工作.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见附件二(工程中心也可视具体情况 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 分包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产品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9.4 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一般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或厂址 多增加

2 人?日,每增加一个认证规则多增加

1 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 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 人?日. 9.5 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

12 个月不少于 一次.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 工程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 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工程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增加监督频次不预先通知,方式为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 (配) 件产品 NCFE-V449-01:

2018 7 9.6 监督结果的评价 工程中心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认证委托人.监督结论分 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获证后监督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

1 个月;

(2)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工程中心保持其证书;

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工程中心 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10 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靠工程中心的证后监 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有保持证书需求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监督结果通过的,工程中心直接换发新 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则按新申请处理. 10.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工程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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