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12-19
泰康安心有约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

....... 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8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3 ? 本合同设有等待期.2.5 ?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9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0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2.2 年度给付限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区域 2.5 等待期 2.6 预授权 2.7 给付比例 2.8 保险责任 2.9 补偿原则 2.10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 4.3 续保 4.4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4.5 保障计划及保险责任变更 4.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 医疗状态变更 4.7 停售处理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被保险人常住国或者常住地区 变更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6.8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中国境内 7.3 周岁 7.4 有效身份证件 7.5 亚洲 7.6 紧急医疗 7.7 意外伤害 7.8 精神疾病 7.9 住院 7.10 同一次住院 7.11 保险期间内累计 7.1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13 公费医疗 7.14 意外牙科治疗 7.1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7.16 符合通常惯例 7.17 医学必需 7.18 床位费及膳食费 7.19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7.20 药品费 7.21 材料费 7.22 医生费(诊疗费) 7.23 治疗费 7.24 护理费 7.25 检查化验 7.26 手术费 7.27 器官移植费 7.28 监护人陪护床位费 7.29 耐用医疗器械 7.30 精神疾病治疗费 7.31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 殊疗法 7.32 救护车使用费 7.33 家庭护理费 7.34 临终关怀医疗费 7.35 康复治疗 7.36 肿瘤靶向疗法基因学检查 7.37 次限额 7.38 化学疗法 7.39 放射疗法 7.40 肿瘤免疫疗法 7.41 肿瘤内分泌疗法 7.42 肿瘤靶向疗法 7.43 肾透析 7.44 挂号费 7.45 中国境外 泰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

1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7.46 居住地 7.47 紧急医疗运送费用 7.48 陪同人员费用 7.49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费用 7.50 随行未成年子女回国或者返 回居住地的费用 7.51 遗体运返费用 7.52 医生 7.53 既往症 7.54 遗传性疾病 7.55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 7.5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 病7.57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者患艾滋病 7.58 醉酒 7.59 毒品 7.60 酒后驾驶 7.6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63 机动车 7.64 潜水 7.65 攀岩 7.66 探险 7.67 武术比赛 7.68 特技表演 7.69 保单年度 7.70 现金价值 7.71 净保险费 7.72 注意力缺陷障碍 7.73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7.74 护士 7.75 手术植入材料 7.76 专科医生 7.77 顺势治疗 7.78 职业治疗 7.79 国籍国家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安心有约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 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安心有约高端医疗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7.1)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在中国境内(见7.2)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 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亦可作为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1.4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3)计算.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1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本合同时有犹豫期,续保没有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年度给付限 额 本合同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年度给付限额及可选责任年度给付限额根 据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 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 间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2.4 保险区域 本合同的保险区域为下列区域之一: (1) 中国境内;

(2) 大中华(包括中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亚洲(见7.5);

(4) 全球除美国;

(5) 全球. 保险区域根据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仅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对于在银行保险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 日的犹豫期. 对可选责任中的全球紧急救援保险金的给付,不受保险区域的限制. 对可选责任中的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见7.6)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将按照保险区域 外紧急医疗保险金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区域以外的区域发生的紧 急住院及门急诊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本保险时: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7)以外的原因(不含因精神疾病(见7.8))接 受住院(见7.9)、特殊门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不含因精神疾病)接受普通门急诊治疗的, 自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生效之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接受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

(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接受普通门急诊治疗的,自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生 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

(5) 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牙科治疗的,自牙科医疗保险金责任生效之日起

90 日为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治疗的,或者与上述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或者与 上述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10)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上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见7.11) 医疗费用,因接受上述治疗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均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 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7.12)、公费医疗 (见7.13)、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 利机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 时,该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2.6 预授权

(一)特定治疗预授权: 被保险人拟接受下列治疗,须向我们提交预授权申请表: (1) 任何住院治疗或者需要全身麻醉的门诊手术;

(2) 首次特殊门诊治疗;

(3) 任何单价在 8,000 元以上的门诊检查及治疗项目;

(4) 同一日在同一医院的同一科室治疗,使用累计超过 8,000 元的药品. 对于被保险人的预授权申请,我们在收到填写完整的预授权申请表后

48 小时内将向 医院或者被保险人予以书面回复,在收到我们的书面回复许可后,对应的预授权给付 比例为 100%.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且在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其身故或者明显身体伤害的 情况下,被保险人未能事先申请预授权,须在开始接受上述治疗后

48 小时之内通知 我们.被保险人未获得预授权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们的,对应 的预授权给付比例为 60%.

(二)紧急治疗预授权: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下列治疗,须在开始接受治疗后

48 小时之内通知我们: (1) 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

(2) 意外牙科治疗(见7.14). 我们将对该次治疗是否属紧急情况予以审核.对于经我们审核同意该次治疗属于紧急 情况的,对应的预授权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 知我们但经我们审核同意该次治疗属于紧急情况的,对应的预授权给付比例为 60%.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我们,如果经我们审核不同意该次治疗 属于紧急情况的,对应的预授权给付比例为 0%. 2.7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给付比例=预授权给付比例*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 医院 ,见7.15) 类别给付比例 其中,预授权给付比例请见本合同 2.6 条的约定. 医院类别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类别确定.医院包括特定医疗机构和非特 定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以及在非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对应的医院类别给 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 2.8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发 生的符合通常惯例(见7.16)的且医学必需(见7.17)的合理医疗费用. 对可选责任中的全球紧急救援保险金和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不受保险 区域的限制.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 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其中一项或者多项. 2.8.1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 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保 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医院 接受住院治疗期间且在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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