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Battery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 发布 2018-09-23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967-2018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4

6 可行技术要求.2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3 10 合规判定方法.4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6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电池工业产污系数.85 HJ 967-2018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 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华环保 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9 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9 月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967-2018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 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62 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3 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67-2018

2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HJ 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battery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 、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 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 、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 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 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HJ 967-2018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 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 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 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 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废水中总铅总量指标(t/a)、废气中铅及 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废水中总镉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电池制造(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C38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选择所属行业类别,生产锂电池、锂离子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锂离子电池制造(国民 经济代码 C3841),生产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镍氢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 码C3842),生产铅蓄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铅蓄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3),生产 锌锰电池的排污单位应选择锌锰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4),生产锌银电池、锌空气 电池、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电池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849). 按照所属行业类别, 填报主要产品、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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