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2-18
附件

10 编号:CEL 008―2016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 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5)性能系数;

(6)制冷量(kW);

(7)消耗总电功率(kW);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冷量、消耗总电功率、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和性能系数等 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577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 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3 4.2 规格型号应当依据 GB/T 18430.1 或GB/T 18430.2 的现行有效 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 一致. 4.3 能效等级、制冷量、消耗总电功率、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和 性能系数应当依据 GB

19577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 识标注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和性能系数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 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577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机组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机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 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 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机组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4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风冷或蒸发冷 却式机组规格型号不同但产品的额定制冷量范围在基础规格型号 (制冷量最小的机组)的+10%以内、压缩机的形式、规格、数量一 致、风机的风量、全压一致、能效等级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作为一 个备案单元;

水冷机组规格型号不同但产品的额定制冷量范围在基 础规格型号(制冷量最小的机组)的+10%以内、压缩机的形式、规格、数量一致、能效等级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作为一个备案单元.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其它规 格型号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提交《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15 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

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 (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附件

1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6 7 附件

2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8 注意事项1. 报告无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冷水机组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 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9 检测报告编号: 共页第页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标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制冷量、消耗总电功率、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 性能系数 检测结论对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冷水机组 的制冷量、消耗总电功率、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9577 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月日10 编号: 共页第页机器类型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 户用和类似用途 冷却方式 水冷 风冷 蒸发冷却式 模块化 是否其它载冷剂 有无热泵功能 有无部分负荷运行 可以 不可以 结构形式 整体式 分体式 换热器(水/制冷剂)使 用侧 板式换热器 套管式换热器 壳管式换热器 (干式蒸发器 满液式 喷淋式) 其它 换热器(水/制冷剂)热 源侧 板式换热器 套管式换热器 壳管式换热器 翅片式换热器 其它 膨胀阀类型 电子膨胀阀 热力膨胀阀 电动 调节阀 毛细管 其它 污垢系数 油分离器 有无储液器 有无辅助电加热器 有无热回收功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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