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2-1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 公司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碱铜生产及深加工) 、 化学镀镍废液与退锡废硝酸综合利用生产线迁建 及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299 号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含铜蚀刻废 液综合利用 (碱铜生产及深加工) 、 化学镀镍废液与退锡废硝酸综 合利用生产线迁建及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 "报告 书" )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

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梅林预处理基地位于深 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收集、处理有机溶剂废物、表面处理废物、 含铜废物、废酸、废碱等

17 类危险废物,合计 27.727 万吨/年. 因梅林预处理基地所在区域用地规划调整等原因,现拟对基 地内含铜蚀刻废液、化学镀镍废液及退锡废硝酸综合利用生产线 实施搬迁改造.搬迁改造项目选址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年 处理含铜蚀刻废液(HW22)8 万吨、化学镀镍废液(HW17)2 万吨、退锡废硝酸(HW17)1 万吨,共计

11 万吨,产品包括碱 式氯化铜、氯化铵、氧化铜、硫酸铜、碱式碳酸铜、硫酸镍浓液、 铜泥、锡泥、硝酸钙浓液等.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 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及符合 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方案.本项目工业废水 及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应经处理达 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Ⅳ类标准(基本项目) 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表

1、表4的严 者要求后方可排放,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外排量应分别控制在

439 吨/日、22 吨/日内. 做好厂区、废水处理站等的地面防渗措施及初期雨水收集、 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三)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 氨、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等污染物的废气应经收集、处理后 由不低于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氯化氢、 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 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相应 要求.项目配套

1 台4吨/小时燃天然气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中表

3 限值要求,烟 囱高度不低于

25 米. 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 准》 (GB18483-2001) . 通过严格控制生产、贮存条件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 值要求,臭气浓度、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 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 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 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按照分类收集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 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 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 交环卫部门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 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 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 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的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八)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 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要求, 做好梅林预处理基地相关生产线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

1 吨/ 年、1 吨/年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

5 吨/ 年、1 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投产满五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 境委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7月2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统计局,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省环境技术中 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 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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