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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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理论与实务 本版编辑 邹志梅

2010 年12 月24 日第3版 三项重点工作 是党中央在正 确认识社会矛盾运动规律的基础上, 为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 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 握政法维稳工作的主动权而作出的重 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必须紧扣审判 职能,进一步深化服务意识,理顺工 作体制机制,提升能力水平,深入推 动 三项重点工作 更好开展.

一、深化 三项机制 ,扎实推 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动态的矛盾纠纷发现机制.要 以个案分析与类案梳理相结合,系统 分析各类纠纷的新趋势和新走向;

对 一定时期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态势, 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反映在司 法领域中的情况和问题主动进行前瞻 性研判,预料在先、应对在前.要进 一步强化民意沟通,通过畅通院长邮 箱、纪检信访投诉电话、院庭长接待 等渠道,完善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系 点建设,有效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倾 听民声、了解民情、汇集民意.尤其 要重视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与民意的 沟通,加强网上涉法舆情收集、研判,建立新闻媒体沟通机制,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要深入调查研究,以专 题调研、送法下乡等各种形式深入街 道乡村,动态了解转型时期基层矛盾 纠纷的发生原因、组成结构、表现形 式等方面呈现出的新特点,实现对基 层群众的思想动态、司法需求以及民 间自治原则和习惯的准确把握,为在 审判执行工作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 定基础.

(二)实效的矛盾纠纷消弭机制.要 注重发挥案件质量的基础作用,注意克 服片面强调与西方国家接轨、脱离我国 现实国情的所谓 现代法治理念 的不 当干扰和影响,通过完善以申诉率、服 判息诉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 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引导法官树立科 学的案件质量观,自觉做到依法裁判与 案结事了并重,力争把每一起纠纷化解 在诉讼阶段,努力减少次生纠纷、次生 诉讼的产生.要注重发挥诉讼调解的纾 缓作用,强调调解在彻底化解矛盾、减 少涉法涉诉上访等方面的整体效益,牢 固树立调解是 高质量审判 、 高艺 术司法 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 要结案方式,全面加强各个领域、各个 环节的调解工作,真正使调解工作贯穿 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要注重 发挥信访工作的补救作用.坚持 有理 推定 理念,本着司法问题解决到位、 责任问题查究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 位、思想情绪疏导到位的原则,认真开 展集中清理涉诉涉执信访积案活动,并 以此为契机,建立信访问题常态化排查 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工作 灭火 器 、 减压阀 的特殊作用,妥善处 置各类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 点问题. ( 三) 多元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诉讼与 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 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 有效衔接,人民团体、社群组织、行 业协会、民间商会、律师、基层法律 工作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职 能互补、力量整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 调处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化解 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引导群众优 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诉外 解决形成的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民间调解协议,要依法确认其效 力,发挥诉外解决更加便捷、灵活、 高效的优势;

要巧借外力,通过委托 调解、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积极引 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组织、行业组 织参与到各种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 作中,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推进 三项工程 ,切实狠抓 公正廉洁执法 ( 一)阳光司法工程.在立案阶段,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加强基 础设施、服务功能和行为规范建设, 尽力消除群众接近司法的障碍.审理 阶段坚持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并重, 使整个审理流程处于动态的透明状态.执行阶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优化执行流程,规范评估拍卖, 防止 暗箱操作 .要完善互联网站 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功能,以便捷、 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件 的审判情况、重大活动部署等法院工 作的方方面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 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实时 查询案件进展情况.要坚持请示汇报 与沟通联络结合,主动将审判工作置 于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之 下.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 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素质提升工程.要注重培养法 官 公正、廉洁、为民 的司法核心价 值观,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 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审判执行工作中 行之有效的方法,着力提高法官把握运 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 化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 引导能力,更好地适应公开、透明、信 息化条件下执法办案的需要.要以开展 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为契 机,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深化对人民 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 践认同.认真排查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 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干警群众观念淡 薄、作风简单粗暴、滥用司法职权、损 害群众利益等问题,避免因工作不规 范、不严谨、不细致、不文明导致办案 瑕疵、涉诉信访,损害司法形象.要强 化司法廉洁教育常态机制建设,不断创 新教育形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 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信息技术工程.要以 网上办 公 系统为依托,推行公文处理、人事 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办公和管 理的信息化,实现以网络化为支撑的法 院整体工作方式的现代化.完善数字化 法庭功能,借助语音、图像、文字同步 运作方式,实时记录庭审情况,通过网 络视频实现远程开庭和证据交换、证据 展示、证人当庭作证,通过基础资源数 据库实时查询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相 关数据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 流平台,满足法官之间、法院部门之 间、法院之间和法院与社会之间的信息 沟通和交流,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需 求,实现法院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互 动. 以 三项重点工作 为统领推动法院工作实现新跨越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文振

2006 年2月,原告刘某与两被告张 某和王某合伙共同经营养殖场,原告刘 某投资

3 万元,经营期间领取了

4000 元利润分成,

2007 年5月10 日,刘某 要回出资款

3 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6 月1日,刘某到被告王某家中,刘某书写 了欠条:王某欠刘某三万六千元整,每 月月底付

3000 元,自2007 年6月1日至2008 年6月1日付完.王某在该欠 条上签字.后王某未按该欠条履行,刘 某遂持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依欠 条给付

36000 元欠款.而王某则称自己 不欠刘某钱,当时因刘某带领四五个人 去其家里,胁迫王某签字. 此案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原告刘某负有举证责任,其主张系 王某每月应给付的利润款,应证明该事 实.被告王某提出抗辩系受胁迫的情况 下签字,并提供了

6 月6日其到派出所 报案的记录,以及另一合伙人张某证实 王某曾打电话告知其此事的证言.在此 情况下,刘某不能证实该欠条的原因事 实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应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第二,被告王某负有举证责 任,证明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抗欠条的效 力,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 欠条所载的款项给付原告刘某欠款.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 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欠条作为欠款 的证明,一般都会注明欠款的原因,如 借款、租金、买卖货物的价款、合伙的 分成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欠 条本身就可以认定.而本案欠条却反映 不出欠款的原因,双方之间存在什么法 律关系导致该欠款的产生,从欠条本身 无法得知.审判实践中,这类持无因欠 条起诉债务人的情况特别多,双方对债 务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当事人不在欠 条上标注原因,有时是认为无须标注或 者疏忽如借款或欠货款,有时是因为无 法明说的债务而故意隐去原因,如赌博 的欠款.问题是,法院是否需要查明欠 条中的债务发生的原因;

如何认定双方 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原告无法 就债务发生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该债 务发生原因不成立或无效时,欠条有无 法律上的拘束力;

被告不能说明债务发 生的原因时,哪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1 、法院应当查明债权发生的基础 事实 合同法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本身即 表明了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没有原 因,合同双方就不可能对于合同成立的 各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行为就无从 谈起.可见对于法律行为,原因构成行 为要件之一,无论是物权行为,还是债 权行为,现行法律都不承认无因性,除 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如票据行为的无 因性是各国的通例.合法性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原因不成立、无 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债务本身的效力也 会受到影响.比如赌博在当事人之间不 可能产生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因 赌博而出具了无因欠条,若不查明欠款 发生的原因,保护了非法债务,显然有 悖现行法律的原理和精神. 《民事诉讼法》第138 条规定,判 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认定的事实.仅凭 无因欠条不能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何 种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应根据原因关系确定案由和诉讼标的,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作出裁 判.该事实不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 一简单事实,而是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 务关系的原因事实.相当多的裁判文书 在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仅描述原告持某某 内容的欠条向被告索要欠款,而未予查 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不符合诉 讼程序要求的 事实清楚 的.

2 、债务人对原因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诉讼胜败 影响重大,其实质是在案件要件事实真 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根据诉讼证据原 理,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已就欠款的事 实提供了证据,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并不 认可无因债权,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引 起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 证责任,即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 当得到证明,所以原告还须就原因事实 提供证据或者说明,比如双方之间存在 买卖等合同关系或者侵权、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告无法 就债务发生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该债 务发生原因不成立或无效时,欠条无法 律上的拘束力. 与此同时,被告一般会对原告提出 的债权发生原因予以否认,被告的抗辩 理由往往是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 系,如该欠条是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的、 属于赌债等非法债务、原告在被告空白 签名纸上伪造的、原告捡拾的欠条等. 这样法官的心证就会形成三种形 态:一是法官内心确信原告的陈述是 真,此时就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是法官对被告的陈述形成内心确信,此 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实践 中往往在这个环节法官摇摆不定,不敢 果断否定欠条的效力);

三是法官无法 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应当依据证明责 任判决. 将原因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即债务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原告提供了被告欠款的基本证据,因为 我国法律不认可无因债权,因此赋予了 被告予以否认的权利,其在否认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债务非法、不成立、无效 等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摆脱付款责 任.而原告一方面提供了欠条,另一方 面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且在借款和买卖等经常性的关系中,当 事人往往因为获得了欠条而不再保留原 始证据,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无疑过 于苛刻.被告的抗辩理由往往属于异常 情况,对此被告应当有保存证据或者及 时维权的意识,比如申请撤销,将举证 责任分配给被告比较公平. 将原因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符合 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的原理.被告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给别人出具欠条,即使其存在过失,比如丢失了其签名的空白文书或者出具给别人的欠条被 原告拾得,也应当承担其行为的不利后 果,因此被告应对自己行为不能合理说 明承担更大的风险. 当然,诉讼中,双方是往复提供证 据进行攻击和防御的,证明的程度需要 法官根据个案进行具体把握.本案中, 虽然原告的陈述和行为存在可疑和不合 理的地方,但是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的法 律关系,原告抽回出资退伙,一般会对 合伙利润进行一定的分配或者约定,原 告对原因事实作的说明能够使法官形成 一定的内心确信.被告主张系受胁迫出 具了欠条,且向派出所报案,并且也打 电话告知了张某受胁迫的事实,结合该 欠条的内容系原告所写,原告在找张某 签名时张某只注明了 我知此事 等内 容,法官也对被告的陈述形成了一定的 内心确信.但是被告是在事发五日之后 报案且没有立案,张某作证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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